文件名称 | 白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发布《安康市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bmsfj/2020-0004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11-烟草局001 白河县烟草专卖局公告〔2017〕1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08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7-05-09 16:2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依法制定了《安康市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现予以对外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安康市白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白河县烟草专卖局
2017年5月8日
安康市白河县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市白河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安康市白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按需设置,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城区繁华商业区、主次干道、街区等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在满足社会消费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原则上不人为设定零售点间距。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条件之一,不予设置零售点或已经持有许可证不予延续、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一)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
(二)已被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的经营场所;
(四)住宅小区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五)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中西药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重点防火场所的;
(六)主营建材、机电配件、通信器材、五金家电、建筑装潢、车辆销售及维修、美容美发、服装缝纫、化妆品、电器、计生用品、仪器仪表、药品及医药器械、金银珠宝、干洗、废品回收、礼品回收、房屋中介、ktv歌厅、学生用品等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且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等与主营业务相独立场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第八条 农村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50-200人/个,每增加150-2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每个农村区域行政村的零售点的设定户数不得超出该行政村人口150-200人/个的标准设立零售点。
除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和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以外的农村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15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农村地域名额限制:
(一)县级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
(三)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聚居地。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烟专〔2016〕108号)的要求,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大门两侧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指农村,是指除城区及集镇所在地以外的区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 日起实施的《白河县烟草专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案》同时废止。对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设置、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零售点,其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续。在本规定前的持证户需要重新申办许可证的,在本规定实施后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