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14 09:30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dqbmxcl/2020-0010 公开目录: 残疾人各类项目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县残联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残字〔2020〕8 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14 09:30

县直各部门、中省驻县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安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中省驻县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就业年龄段人员。涉及劳务派遣职工的保障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三、时间安排及申报流程

(一)做好统计上报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就业统计工作(4月1日-6月10日)

各机关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1至8级的人员予以统计,填写《白河县安置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就业情况统计表》,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于4月10日前报送县残联。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安置残疾人和伤残军人就业,将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年审申报期(4月1日-9月10日)

已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劳动合同和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向白河县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确认安置人数后,向同级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征收申报期(4月10日-11月25日)

未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伤残军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20年4月10日至11月25日前,到同级税务部门依法足额缴纳2019年度全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催缴期(11月26日-12月10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保障金的数额。

特此通知

 

 

白河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河县税务局        白河县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