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自然资发〔2020〕72号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白河县运动休闲生态公园--景观文化廊桥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索引号 | zfbmzrzyj/2020-0272 | 公开目录: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公开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自然资发〔2020〕7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20 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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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报来《关于办理白河县运动休闲生态公园--景观文化廊桥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提出以下预审意见:
一、拟建白河县运动休闲生态公园--景观文化廊桥项目建设属白河县“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建项目选址位于白河县城关镇狮子山区域(临近新城商业街),符合《白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项目总投资3.5亿元, 占地面积1.3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317公顷,未利用地1.1183公顷。项目建设内容:拟建商业综合体、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约35000平方米,其中廊桥景观主体建筑约16000平方米、台地景观主体建筑约19000平方米,以及电力电信、给排水、景观构筑物、绿化亮化等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强度及用地规模基本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原则同意通过预审。
二、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控制在1.35公顷以内,用地位置和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变动。
三、你单位依据此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土地。
四、本预审意见有效期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