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县税务局) | ||
索引号 | zfbmfzhggj/2021-0007 | 公开目录: | 做好“六稳”落实“六保” |
公开责任部门 | 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31 08:05 |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三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政策。第一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第二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减征基本医疗保险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第三批政策主要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出租方给予税费优惠,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新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8.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4.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5.阶段性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保障金;
16.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7.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困难企业予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8.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19.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