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时间:2021-02-05 10:35作者:来源:本站原创
文件名称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索引号 zfbmscjdglj/2021-0009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责任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2-05 10:35

白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二期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白市监处字〔2020〕93号

白河县老张肉店销售鲜猪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白河县老张肉店(张绪永)

 

 

2020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肉架上销售的瘦肉、排骨等鲜肉均未按规定悬挂“价格公示牌”,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7

 

2

白市监处字〔2020〕83号

陕西安婕盛琦石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陕西安婕盛琦石业有限公司

 

翁德安

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处于超期未检的状态。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属实。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的叉车经检验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4

 

3

白市监处字〔2021〕01号

白河县新惠康商贸有限公司新惠康购物广场分公司销售不合格休闲塑杯案

白河县新惠康商贸有限公司新惠康购物广场分公司

 

曹  辉

2020年10月28日,市局委托检测机构对该单位销售的加长加厚休闲塑杯进行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塑杯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5

 

4

白市监处字〔2021〕02号

白河县卡子镇陈庄制袋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塑料购物袋

白河县卡子镇陈庄制袋厂

 

陈付新

2020年12月11日,市局委托检验机构对该单位生产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塑料购物袋送检。经检验,该批次塑料购物袋的厚度及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