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麻虎一矫正对象违反报告规定被训诫

时间:2021-09-22 09:24作者:来宝强来源:白河县司法局麻虎司法所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2021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由麻虎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2021年9月14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突击实地查访发现邓某某未如实向工作人员报告活动地。经核查,邓某某9月13日、9月14日均报告自己在家,实际上邓某某这两天都在城关镇狮子山辖区活动,未随身携带信息化核查定位手机,而是将定位手机放在家里,并呼叫转移到携带的另一部手机上,将以前报告过的位置信息再次通过微信转发给工作人员。邓某不如实向司法所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报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工作人员依法对邓某某进行了训诫。

下一步,麻虎司法所将会进一步依法依规落实关于报告制度、上门走访制度、信息化管控制度,做到对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快辨别、早发现、及时查处,并通过集中教育、个别谈话、社会力量介入帮助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道德修养,帮助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