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马继军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 ||
索引号 | zfbmxzfb/2021-0075 | 公开目录: | 人事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0-15 09:30 |
2021年10月15日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白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马继军同志为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白河县人大常委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