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得到有效管理,切实把供养特困人员权益保障落到实处。2021年11月10日,白河县民政局印发了《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落实好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依法惩处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具体办法》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进一步维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权益,确保其个人资产得以自主使用,不为他人或单位侵占、挪用,特制定《白河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5.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对我县实施<关于依法惩处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具体办法>情况的审议意见的通知》(白人发〔2021〕18 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的范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养老金、高龄津贴、存款等)、固定资产、其他合法资产及其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如利息>);
(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资产的保管、代管及使用要求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资产原则上应自行保管,确因身体或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保管的可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代管。被代管资产的使用,原则上应全部用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需求,要充分征求个人意愿。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遗留资产处理要求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去世后其个人确有遗留资产(即遗产)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依法处理。
1、去世前留有有效遗嘱的,由供养服务机构依法按遗嘱处理;
2、没有有效遗嘱但有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将其遗产交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3、既没有有效遗嘱又没有法定继承人(含代位继承人)的,其遗产归供养服务机构所有,资金遗产纳入统一账户管理,用于完善服务设施,改善集中供养人员生活。
4、其他遗产由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处理。
(四)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纪律要求;
供养服务机构应成立理财小组,对机构统一代管的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资产进行监管。代管资金使用要留存取款凭证、购物凭据及三人以上代办照片作为代办依据。并建立个人资产收支明细台账,每季度在院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特困供养人员需要使用个人资产时,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安排人员协助或代为办理,不得推诿。代管及使用资金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新旧政策差异
无
五、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