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对征集《白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bmfzhggj/2022-0002 | 公开目录: | 意见征集 |
公开责任部门 | 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2-21 09:30 |
关于对征集《白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现储备粮轮换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县发改局牵头,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白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集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以通过电话、QQ邮箱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3月22日。
征求意见电话:15353257811
征求意见QQ邮箱:644071148@qq.com
附件:《白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白河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不含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食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白河县支行)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实行白河县粮食购销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制。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负主体责任,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县发改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七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八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粮食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 地上仓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食用油2年。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年度储备粮食轮换计划,适时完成轮换计划,轮换完成情况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白河县支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审批。
第三章 轮换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品种、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及时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实物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月均实际库存不低于规模库存的70%。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需要提前轮换出库县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七条 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入库食用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四级(含)以上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和出库的检验项目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县级储备库存。对轮换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具体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由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负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县发改局报送出入库进度。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轮换的储备粮,形成价差亏损的,由县财政据实清算拨付;形成价差盈余的,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实行年度总额包干,费用拨付给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及时将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出入库结算价格由成交价加合理出入库费用以及交易手续费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按储备规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轮换架空期情况对承储企业进行清算。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展等情况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抄送农发行白河县支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白河县支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农发行应监督销售货款足额回笼归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收贷的,要从轮换风险基金或借款人其他资金收回。
贷款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农发行白河县支行商县粮食购销公司明确。
第五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县支行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转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白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