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境内河流管理范围,明晰河流管理职责, 确保河流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 理条例》《安康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现将我县境内15 条河流及水利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流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标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保护 范围的宽度自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线计起。
(二)无堤防的河道: 有治理规划时,其管理范围为两岸规 划的护堤地外缘控制线之间的区域,无治理规划时,为历史最高 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集镇段防洪标准20 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 年)和护岸地,保护范围的宽度自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线计起。
二、各河流管理与保护范围
(一)汉江白河段: 管理范围线为2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 外 2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 为堤防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10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100m。
(二)白石河:管理范围线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 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50m。
(三)厚子河:管理范围线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 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50m。
(四)红石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 顶外坡脚线向外宽 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 50m。
(五)冷水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10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 10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 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 50m。
(六)裴家河: 管理范围为 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 5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顶 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50m。
(七)小双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八)麻虎沟: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九)小白石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堤顶 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 50m。
(十)水田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十一)南岔河: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十二)长坪沟: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 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十三)左家坪沟: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 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有河堤段管理范围线为堤防 堤顶外坡脚线向外宽5m,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侧50m。
(十四)店子沟: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 5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m。
(十五)里端沟: 管理范围为10 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向外5m,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m。
(十六)白河水电站: 管理范围线为从坝脚线向上游右岸 150m,向下游右岸 200m,右岸为从坝端向外100m,库区管理范 围线为电站校核洪水位,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之间的区域。
(十七)白河水文站、白岩水文站、黑龙水位站: 管理范围 为监测场地围墙为界,保护范围为监测场地周边30m 的区域。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管理办法
在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县农业农村和县水 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水利局会同有关 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 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管理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 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 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检 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 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 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 打井、挖沙、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 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公告自2020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