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2年4月,本镇辖区未成年人高某、何某一、何某二、陈某、闫某、周某、柯某等七人结伙对张某(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张某母亲龚某发现后报警,随即将张某送至县级医院、十堰市级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共花医疗、交通等费用近7000余元。白河县公安局西营派出所立案后,于2022年7月予以调查结案,对相关违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移交白河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继续侦办1人)。处罚后,张某母亲龚某遂要求高某等七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张某医疗、护理、交通、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高某等7名监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已对高某等7名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告知龚某,如要求赔偿,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因参与实施殴打的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人数多,多数监护人均常年在外务工,诉讼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龚某不愿通过诉讼进行解决。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龚某情绪激动,愤怒不已,扬言以暴制暴,采用极端的方式予以报复处理。
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西营司法所主动及时介入,逐一通过电话和高某等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要求立即回家,对其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在调解的过程中,西营司法所一是以情感化。从为人父母的角度,将心比心,要求当事人体谅孩子被殴打对其父母心理所造成的巨大伤害,使双方互谅互让。二是明法释理。认真的给双方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条款,告知其: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三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三是明确标准。依据法律法规,逐项核算了具体的赔偿数额。通过近五个小时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调解达成后,高某等7名监护人分别向张某母亲龚某站立鞠躬致歉,请求原谅,同时表态,今后一定会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对孩子严加教育管理。双方彼此理解,握手言和,一起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化解。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西营司法所将更好地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和使命,用心用情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参与指导工作,为辖区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