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河县司法局西营司法所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成功调处一起打球受伤导致的健康权纠纷。
王某和张某系单位同事关系,下班后,自愿在一起参加篮球比赛。王某带球进攻,张某实施防守,在进攻与防守的过程中,王某的胳膊肘与张某的嘴部发生碰撞,当场造成张某两颗门牙脱落。事发后,张某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后续治疗费用巨大。张某认为,因王某不规范带球进攻动作造成其牙齿受伤的严重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认为,其自身的带球进攻符合篮球运动规范,没有任何过错,造成损害纯属巧合。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
司法所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为双方解读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法律条款。告知个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但仍主动参加到其中,属于自愿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及风险。同时通过调查取证,没有发现王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因此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通过司法所耐心细致的工作,张某最终放弃了索赔的诉求,王某从个人同事朋友关系的角度,关心看望了张某,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