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组织“多测合一”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zrzyj/2023-006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自然资源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自然资发〔2023〕6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3-06 10:02 |
各测绘资质单位:
二、凡是入驻安康市“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超市各测绘资质单位同步纳入我县“多测合一”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并在白河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未纳入安康市“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超市测绘资质单位禁止在我县境内从事测绘活动,出具的测绘成果视为无效。
三、各测绘资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与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业务对接,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备案。
联系人:张童康(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
联系电话:0915-3201216
附件:安康市“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白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3日
安康市“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要求,遵循“一个标准、一份指南、成果共享、市场准入”原则,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构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运行体系,全力助推项目审批提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安康市范围内所涉及的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领域的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中的测绘成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多测合一”是指项目在进行审批手续办理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测绘业务,由业主单位自主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申报和办理,形成一个数据成果库,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应用。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所涉及的测绘业务。包括:项目前期地形图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放线、变形监测;验收阶段的勘验测量(包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外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测量,地下管线、绿地率、建筑密度、人防、消防、车位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的测量);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不动产测绘等。
(二)其他测绘业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中测绘专业类别不同,在安康市范围内所承担的测绘业务须符合相应专业标准。
第五条 “多测合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单位均可从事“多测合一”业务活动。
“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六条 在安康市从事“多测合一”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康市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符合“多测合一”资质条件并在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外地单位;
(二)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资质范围进行测绘作业,且测绘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资格证件;
(三)单位或法人信誉良好,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一个质量检查循环周期内无质量不良记录。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资格和条件的测绘单位须在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进行报备,通过审核的测绘单位可入驻“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安康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和“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公示。
第八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中介服务超市的建设、管理、应用、质量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公布“多测合一”测绘业务流程、办事指南、考核办法等内容,规范业务申报和审批,定期通报测绘单位信用情况;市住建局负责工程审批系统与“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涉及测绘事项的其他部门做好监督落实和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涉及测绘事项的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多测合一”相关工作,不再单独建立平台,统一使用市级“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进行业务申报和办理。
第九条 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考核评分制度,根据综合考核对测绘单位进行实时动态计分排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的登记、考核、移出等按相关要求执行。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提供“多测合一”名录库查询、项目信息查询、发布,项目委托和承接等网上服务。
第十条 “多测合一”具体实施程序:
(一)申报入口。申请人可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安康市)--服务专区--优化营商环境进入“多测合一”信息管理平台,或直接访问:http://113.200.193.57:8083/portal-ol/view/index,进行资料申报和电话咨询。
(二)自主选择。按照申请人与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双向选择的原则,由申请人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中选择一家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单位,签订“多测合一”合同。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申请人在入驻“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的测绘单位中组织招标,确定承接机构。
(三)合同网签。“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双方应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执行“多测合一”服务合同签订。委托双方合同文本内容后,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传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项目、完成时间节点、内容细项、计费标准以及提交成果的内容、格式、数量等。
(四)测绘作业。测绘单位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五)成果备案和审查。被委托测绘单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并通过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再进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提交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备案。市自然资源局每年组织专家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中的测绘单位作业成果进行随机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
(六)成果应用。测绘成果备案合格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将数字成果直接共享给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发生业务的相关部门,作为审批通过依据。其中,审核通过的产权专项测绘(地籍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成果)用于业主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比选、询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多测合一”项目应当签订项目合同,统一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服务费用,计费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和政府采购形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估算测绘经费并确定最高限价。
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查询测绘单位项目备案以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绘单位对出具的测绘成果质量和资料实行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单位的考核情况和信用情况,实行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实施期间,测绘单位被取消“多测合一”资格的,不得继续实施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项目。实施单位被取消“多测合一”资格之前已经完成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检查验收合格的,其成果仍然有效,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进驻“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的测绘单位实行动态调整,公布信用等级评分,并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多测合一”测绘业务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作为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局等部门的审批依据。未被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超市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则被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多测合一”业务的认定,并且自做出认定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从事“多测合一”的申请,同时记入该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记录,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未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相应管理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现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条件,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当年被省、市测绘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当年度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投诉2次(含)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被认定停止“多测合一”业务资格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需自收到整改合格通知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多测合一”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应当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专项督查制度,加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对发现的拖拉推诿、故意刁难、效率低下、歧视或拒绝接收“多测合一”成果、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割据垄断市场等行为,应当启动追责机制;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4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原有《安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运行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