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确保参保人员都能够获得最大利益。按照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安人社发[2013]36号)文件精神,我县对已参保并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中央财政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每人每月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5元,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达到65元,新标准已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