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行为,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日前,我县发布了《党员和干部在殡葬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该规范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在殡葬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去世后,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路、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不得乱埋乱葬、超规格建墓立碑、修建高大豪华坟头。县城区的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去世后要在县殡仪馆集中办理丧事活动,并在公墓区内集中安葬。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违规使用公车,不得为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生产经营和丧葬设施建造以及丧葬活动提供便利;要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宣传殡葬改革;要加强对亲属、下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其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本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试用期的人员不予按期办理转正手续;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