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9-19 00:00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zfwj-2013-0124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3〕95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9-19 00:0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县各单位:
    《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陕政办发[2013]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制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县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控股企业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档案局、文管所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试点工作中已经登记的国有单位各系统所收藏保管的文物,不论时间早晚全部上报。
   (二)普查内容
    各文物收藏国有单位情况的调查。按照普查要求填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没有可移动文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县普查办)
可移动文物信息登记,按照普查要求填报(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及附表。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清库建档与登记备案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全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全县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由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国有单位共同参与的方式实施。
   (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由镇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普查活动。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县级国家机关、中省驻县各单位由所在单位完成普查。 各事业、企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完成普查。
   (三)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统一制订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标准化管理。按照《陕西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开展普查工作。
   (四)数据汇总、统一上报
普查数据以电子表格和纸质形式报送。各文物收藏单位将本单位普查数据报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普查办审核上报市普查办。
    四、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制订全县普查工作方案;负责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普查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时间和标准时间
    从2012年10月正式启动,2015年6月30日全面完成。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二)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总结三个阶段:
    1、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0月)
    组建普查机构,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制定普查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普查经费。
    2、普查实施阶段(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开始普查,按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汇总并及时上报。
    3、验收总结阶段(2015年1月至6月)
    县普查办汇总全县普查数据,上报市局普查办。建立我县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和管理系统,编制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收藏单位名录及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评估普查结果,召开总结会。
    六、普查要求
   (一)加强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可移动文物数据信息属于国家档案,要按照国家相关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占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二)保证普查经费规范使用。县财政保证普查办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数据管理和建档备案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三)加大普查宣传力度。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认真进行普查总结。普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编写普查报告,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附件: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白河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德莲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邓玉林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白建根 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李海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文明办主任
    兰云华 县档案史志局局长
    张才忠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刘正印 县教体局局长
    肖由哲 县民政局局长
    余盛武 县财政局局长
    张才孝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曾立奎 县住建局局长
    董焕印 县交通局局长
    石前义 县水利局局长
    黄核庆 县林业局局长
    徐超群 县经贸局局长
    毛观韶 县统计局局长
    黄治奇 县政协学史委员会主任
    马汉川 县文广局副局长 县电视台台长
    卢传珍 县文管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