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白河县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zfwj-2013-0129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10-19 00:0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白河县村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规范村镇供用水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安康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村镇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即现有建制镇集中供水工程、曾设立建制乡集中供水工程、农村社区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即单个行政村供水工程、原自然村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即机电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村镇供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设县村镇供水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村镇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下设村镇供水管理站(加挂“白河县××镇供水管理站”牌子),组建维修队伍,固定2-3人专门负责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工作。
县财政、发改、民政、审计、监察、卫生、环保、物价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村镇供水工程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
第五条 村镇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村镇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县村镇供水总体规划。工程设计应当报经县水利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供水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以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 村镇供水工程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对于日供水5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5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其他工程推行项目法人管理,主要材料设备政府集中采购,实行资金报账制,监理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前期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第十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当合理选择项目区的水源、水厂位置,做好现场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县水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村镇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应当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村镇供水管网扩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连接管道供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交申请,由水利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由供水单位负责安装,留足入户管道接口。
第十四条 农村社区供水应当与县统筹城乡发展办公室协调资金解决。
第十五条 因建设行为造成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网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还建”的原则,即时予以恢复。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镇人民政府代管资产,村镇供水管理站具体管理。供水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企业化管理。
县城供水水源扩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县自来水公司管理。
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及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的分离和流转。
本辖区内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水利工程经营权资金,由镇供水管理站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县水利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以政府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所属镇人民政府代管资产,镇供水管理站负责指导组建村级供水协会。按照以水养水的原则,实行村民用水协会、村委会或个人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以政府补助修建的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的分散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农户所有。
第十九条 村镇供水应当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村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水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县水利部门是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县民政部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用水协会应当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研究解决供用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供用水管理制度,按照章程,产生用水户代表。
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应当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户总表为界,总表以外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内的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修管护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村镇供水管理站根据需要,每处集中供水工程确定一至二名协管员,负责供水工程主、支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村镇供水管理站委托,收缴水费。
第二十一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在供水前,应按照政府投资所占比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水应当建立有效地约束监督机制。村镇供水管理站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镇供水工程在确保其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前提下,经县水利部门批准,根据需要可以适度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村镇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供水应急预案,报县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确权定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水利部门和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保护、饮水安全、饮水卫生、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水商品意识。
第二十八条 村镇供水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做好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供水工程运行资料包括:
(1)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
(2)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
(3)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4)供水管理单位财务资料;
(5)其他声音、影像、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从严控制协管人员,努力降低运营成本。供水管理人员(含协管人员)应当接受技术培训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建立和完善村镇供水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
第三十一条 县水利部门对村镇供水管理站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村镇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县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村镇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县卫生部门定期监测村镇供水水质。
第三十三条 村镇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每日1次要对水质进行余氯、PH值和浑浊度、色度等4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季度对水质进行1次7项指标(浑浊度、PH值、余氯、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铁)检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全分析检测。供水人口3000至10000人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每年全分析与每天4项常规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3000人以下的每年进行1次水质检测;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利部门,县水利部门每年向市水利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村镇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村镇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县农村水质监测中心、供水单位配合县卫生部门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1次的水质全分析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三十五条 村镇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建制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2)曾设立建制镇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镇政府会同县水利部门编制水价方案,其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也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3)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镇政府指导价,经县水利部门审核、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4)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第三十六条 村镇供水水价实行成本水价,不考虑利润和税金。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他费用;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第三十七条 村镇供水应当核算提取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维修基金政府补贴部分按农户每人每年3元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水利部门设专户管理。维修基金在水费中提取一定数量,由镇供水管理站设立专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三十九条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应积极推广IC卡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强制措施要求村镇供水管理站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请求先供水后付费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期送达用水缴费通知单,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用户,在供水单位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清缴欠费的,供水单位可对其停止供水。欠费缴清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供水单位在对欠费用户采取停水措施时不得影响正常缴费用户的供水。
第四十二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站应当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县水利部门。
第四十三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应当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帐,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一切破坏供水设施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他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应当由建设方承担全部责任。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不交纳水费的个人或单位,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镇供水管理站、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供水单位应当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