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3-06-19 15:42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zfwj-2013-0069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3〕49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3-06-19 15:4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县环保局修订的《白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白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发生环境事件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事件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县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它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超出事发地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环境事件(I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III 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1.5.4一般环境事件(IV 级)。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
2.1.1组织体系
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其自行确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县环境保护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局办公室、有关科室、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级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教育局、人社局、司法局、民政局、文广局、安监局、供电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统一指挥、协调我县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事项;负责审查县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请求公安和武警部队或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增援。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在县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环保局有关科室、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基本职责:负责全县交通、铁路、消防、工矿商贸、电力、建筑、水利、石油天然气、旅游、通讯信息、医疗卫生、危险废弃物等行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日常管理、协调工作;统一规划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和资源,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组织检查各级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培训;利用科技手段,负责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时段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预测预警;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
应急响应时的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与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急组织保持应急联络;事故应急处置调度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综合协调事故区域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疏散工作,协调、监督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配合省、市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实施跨流域、跨区域应急增援。
2.3有关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及时通报、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为应急处置的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等提供保障。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县监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监督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实施。
县发改局:负责对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给予项目立项支持和上级有关项目的争取。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资金;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县环保局:贯彻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组织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气、渣等环境指标的监测与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的确定;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下级派出所做好应急准备;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它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泄漏处理及石油天然气储运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各镇卫生院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计划与准备;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技术支援,并组织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人员和因突发环境事件转移人员的临时生活安置和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和涉及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水文等相关资料。
县交通局:负责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和指挥协调水上交通、公路航道及其建设工程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时的航道及公路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保障及大型机具保障。
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及城市污水处理等安全正常运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滥采滥挖矿产资源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后生态恢复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所管理企业制定污染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参与所辖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供物资保障。
县司法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制宣传,组织协调司法援助。
县教体局:组织、协调、参与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学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培训教育。
县文广局:负责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游客应急救援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建议;负责提供与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预测预报资料。
县供电局:负责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防化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处置。
武警中队、消防大队负责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协调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4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利水文、农林、环境工程、气象等方面专家,组成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3预防与预警
3.1信息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1)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气象等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2)交通部门负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卫生部门负责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交通海事机构负责汉江溢油事件、县内水系溢油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2预防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有关环境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和应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科研工作,不断提高我县环境应急能力。
3.3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程序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蓝色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政府首先进行应急响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重点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县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现场处置
组织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及方式;
(7)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本级和上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若干个工作组明确牵头和参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组: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包括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及时控制危险源。
(2)现场环境监测组: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以及天气实况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监督落实到位。
(3)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疏散人员和可移动保护目标的运送、转移。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
(5)应急保障组:由环保、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的储备、供应、调运及抢险人员的生活保障。
(6)社会治安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警戒,落实强制隔离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7)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8)综合组:由环保、新闻部门牵头,负责起草报告,收集应急资料,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4.4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重点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信息通报
县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镇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如可能影响到邻近省(市),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负责通报。
4.6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评价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
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县环保部门负责拟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按程序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审定后,报告市政府及市环保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协调组织县内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2装备物质保障
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部门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质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质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质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质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3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应当加强医疗救护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治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同时掌握周边邻近地区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必要时申请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的支持援助。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7基本生活保障
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8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和“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宣传栏、板报等阵地,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9资金保障
按照现行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表彰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县或者某镇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为,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走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查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