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b--xzfbwj-2013-013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2〕119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11月2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12-03 14:57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政务大厅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白河县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主要职责: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授权,对进驻大厅部门审批、服务和收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
(一)负责大厅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大厅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和考核,接受并处理大厅工作范围内的投诉;
(二)提出进入大厅各部门和单位的项目筛选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进驻和准备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三)切实加强对进驻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审批的监督、检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四)负责进驻大厅部门和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负责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组织协调、业务衔接和后续监管,确保依法审批、规范操作;
(六)负责对进入大厅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的窗口提供办公服务;
(七)指导各镇便民服务大厅工作;
(八)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大厅切实加强对进驻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理规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大厅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办公网络系统,加快实现各进驻部门与大厅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的连接,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新型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第五条 大厅应将各进驻部门的审批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范围,对进驻部门在大厅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和管理,并将结果提供有关部门运用。
第六条 各进驻部门应按照规定受理和承办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进驻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和联系本部门窗口工作,主动加强与大厅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各进驻部门应本着“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监督,服从大厅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进驻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原则、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凡审批条件明确、审批程序简单的审批服务事项,应授权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第九条 县监察、法制、人事、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大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大厅的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进驻大厅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的范围分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三类:
(一)行政审批事项:指依法设定并由有关政府部门履行的审批、审核、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服务事项:指由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办理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其他管理和服务事项;
(三)便民服务事项:指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服务单位按照便民原则纳入大厅办理的各类便民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进驻大厅的部门(单位)按照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将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个别特殊情况,经县政务大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不宜进驻的外,均应纳入大厅窗口集中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纳入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事项,大厅可以采取书面告知、显示屏公示、网上查询、触摸屏查询等各种方式公开审批服务项目名称及相关内容,以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和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标准、审批时限、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等。
第十三条 大厅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致使审批服务项目的名称、申报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标准、法定时限、收费等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进驻部门应及时向大厅申报,经核实认定后修改该项目相关内容。审批服务项目被宣布取消或下放的,进驻部门应及时向大厅通报予以调整。同时,随着政务大厅的建设和发展,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或增加进驻部门和审批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各进驻部门应严格信守公开承诺,任何审批服务部门不得以加强监管等名义擅自设定或取消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前置审批条件,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判定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不得在同等条件下对申报人采用不同的审批判定标准。
第十五条 已进驻大厅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一律由各进驻部门设在大厅的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统一受理,原则上进驻部门不得继续在本部门受理已进驻大厅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项目,严禁窗口工作人员将应在窗口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推诿到原审批部门受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大厅各审批服务窗口接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后,应先予登记,做好电脑接件记录,然后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推托和延误: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向申报人发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直办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即向申请人发送该事项的《办事指南》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资料;
(三)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申报人向有关部门申报;
(四)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报人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各服务窗口按照直办、代办、协办进行分类办理。直办是指设定依据充分,审批标准和条件明确,审批程序简单,不涉及进行现场查勘、考核或组织论证、评审等复杂环节的审批事项,由各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现场直接办结;代办是指程序、条件相对复杂,审批服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或者审批程序中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查勘、考核或组织论证、评审等复杂环节的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后不能现场办结,经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初步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协办是指审批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事项,由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后,所在部门完成规定的初步审查后协助申请人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直办的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法定标准条件的,应当即制作和向申报人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不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九条 属于代办的审批事项,各审批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后,及时通知本部门派专人取回,由所在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办理。
第二十条 属于协办的审批事项,各审批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后,及时通知本部门派专人取回,由所在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及时上报、转报,并全程跟踪、协助办理,待办理完毕后,由部门转窗口,再由窗口向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各进驻部门应严格遵守和实行 “限时办结制”,要就进驻的审批项目逐项对申报人做出审批服务内容和时限承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已受理并进行代办、协办的审批项目,进驻部门认为需要向申报人了解有关情况的,应由其窗口工作人员向申报人进行了解。按照审批程序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查勘或需要当面征求申报人意见并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申报人并与其就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后做出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各进驻部门应尽量将审批权限下放大厅窗口,各进驻部门可在大厅窗口设置“行政审批专用章”,供窗口工作人员办件、制作审批文书、证照和向申报人发送相关告知文书使用,其效力与进驻部门签章效力等同。
第二十四条 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按现行管理渠道管理,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应使用财政监制统一票据。
第二十五条 各进驻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进驻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在本部门内部运行的工作程序,进驻部门过去实行的内部工作程序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将明显影响本办法执行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人员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入驻部门在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职权,承办应在大厅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二)宣传、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行政许可(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受(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有关程序、条件、要求、办结时限等;
(三)负责接受并答复办事群众和组织的咨询,为办事群众解疑释惑,提供相关服务;
(四)负责本窗口受理的事项的材料审核和办理、转办及结果回复。
第二十七条 各进驻部门选派到大厅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作风正派,爱岗敬业,勤政廉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熟悉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掌握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办事程序;
(三)熟悉计算机操作,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文档处理;
(四)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形象气质较好,能代表部门窗口形象。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大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大厅和入驻部门双重管理,业务上由所在单位领导,日常工作由大厅管理、监督。窗口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党团组织生活在大厅参加。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大厅和入驻部门在公众中的形象,遵守大厅的管理规定,文明上岗,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一条 入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更换或临时顶替的,事前应征求大厅的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入驻部门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到大厅检查指导窗口工作,了解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能够安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厅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考核。对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大厅向派驻部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表现特别优秀的大厅工作人员,县政务大厅商派出单位向组织部门推荐或由大厅直接向县委组织部推荐为科级领导后备干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大厅对进驻部门及各办事窗口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期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不能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许可(审批)申请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和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大厅应及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进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厅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拒不纠正错误或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当进入大厅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后仍在窗口外进行受理、办理的;
(二)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并联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三)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未按规定将收费缴入结算窗口的。
第三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厅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大厅管理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厅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一)在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大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