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白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b--xzfbwj-2014-015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4〕15号 | 成文日期: | 2014年01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4-01-20 16:0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白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实施方案》,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实行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二、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考核的内容包括县域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生态状况。考核设置二级指标体系,具体指标设置见下表:
指标 类型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
共同指标 |
自然生态指标 |
林地覆盖率 |
||
草地覆盖率 |
||||
水域湿地覆盖率 |
||||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
||||
共 同 指 标 |
环境状况指标
|
SO2排放强度 |
||
COD排放强度 |
||||
固废排放强度 |
||||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
||||
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
||||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水质达标率 |
||||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
||||
特 征 指 标 |
自 然 生 态 指 标 |
水源 涵养 类型 |
林地 面积 |
有林地面积 |
灌木林地面积 |
||||
其他林地面积 |
||||
草地 面积 |
高覆盖度草地面积 |
|||
中覆盖度草地面积 |
||||
低覆盖度草地面积 |
||||
湿地 面积 |
河流水面面积 |
|||
湖泊(库)面积 |
||||
滩涂湿地面积 |
||||
沼泽地面积 |
三、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
1、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数据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县域内耕地(水田、旱地)面积+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农村居民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5、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县域内山区、丘陵地区耕地及坡度≥15°的耕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6、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戈壁、裸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7、SO2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SO2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 SO2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8、COD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COD的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COD排放强度=COD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9、固体废物排放强度:指单位面积固体废物排放量,单位:千克/平方公里。
计算公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县域面积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统计数据,县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10、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标排放的污染源数量/区域内污染源总数或县域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次数总和/县域内污染源监测次数总和。
数据来源:数据来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11、水质达标率:指达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数据来自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12、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
计算公式:空气质量达标率=优良质量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数据。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未监测频次按不达标次数计算。
四、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见附件1)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完成。自查报告包括被考核县域“数据指标汇总表”和“上报指标与2012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两部分。
1、数据指标汇总表
数据指标汇总表分为考核指标汇总表和副填报表两部分。考核指标汇总表主要用于计算被考核县域2013年EI值以及EI的年际动态值(△EI)。 副填报表作为判别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效果的辅助依据。
2、数据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县环保、林业、水利、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准备,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客观填报数据,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县政府对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后,编写自查报告。
(2)相关部门填报的数据需加盖公章。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3)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五、环境质量监测
1、地表水监测
地表水监测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作为辅。
(1)监测断面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我县布汉江出陕断面1个监测断面。由于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将委托安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手工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指标(粪大肠菌群指标不监测),并增加流量和电导率项目。
自动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7项指标。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手工监测每年监测12次,每月监测1次,自动监测时间为每日的0:00、4:00、8:00、12:00、16:00、20:00时采样监测。
2、空气质量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尚未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采用手工监测或流动监测。
(1)监测点位:在县城人口密集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开展手工或流动监测。由于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将委托安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
(3)监测时间和频次:手工监测或流动监测每月监测1次,连续监测5天;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3、污染源监测
污染源监测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有关规定执行,对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其中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由市级监测机构承担,县控企业由县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由于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将委托安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六、数据报送
1、县级人民政府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省环保厅。
(2)报送内容:自查报告(附件)、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有关数据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4)报送时间:2014年1月31日前。
2、县政府相关部门数据报送
(1)报送对象:县人民政府
(2)报送内容:水质、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以及有关数据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3)报送方式:电子版(光盘)和纸版正式文件同时报送。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成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为组长,县环保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住建局为成员单位,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目标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2、积极协调,争取中省专项经费支持,完成县级监测站独立建站并开展业务任务,以适应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的要求。
3、各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具体经办人员,积极配合考核准备工作,同时将数据支撑材料及相关资料建立专档,以备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