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b--xzfbwj-2014-0187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4〕41号 | 成文日期: | 2014年04月0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4-04-10 16:41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县自2012年启动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大部分县级单位已经实施了公务卡制度,在减少现金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效果。但是,我县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仍然存在部分县级单位执行公务卡制度不力、镇级单位没有施行公务卡消费制度的问题。为此,根据中省市关于加快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白河县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总体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公务卡消费制度。现就进一步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执行县级公务卡制度
已经实施了公务卡制度的县级单位,从2014年4月1日起,要加大公务卡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白河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规定,减少现金使用,扩大公务卡支付范围,提高公务卡支付比例。
1、严格报销审核。各单位在报销公务消费时,要将结算方式作为一项重要审核内容,对于应当刷卡而采用现金支付的,一律不得报销。
2、强化现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大额支出应当转账结算,不得现金支付,不得将资金转入单位个人账户套取现金。财政部门要通过“预算执行系统”对单位现金提取进行控制,特殊情况确需提取5万元及以上现金的,需经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3、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大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公务卡消费制度执行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确保公务卡消费制度落到实处。
二、推进镇级公务卡制度改革
未纳入县级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单位(包括各镇政府机关、中心小学和卫生院),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公务卡消费制度。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准备工作,确保镇级公务卡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1、确定代理银行。镇级公务卡代理银行确定为白河农村商业银行。
2、签订服务协议。各单位于2014年4月20日前,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代理服务协议”。
3、确定发卡范围。由于镇政府机关、小学、卫生院人员较多但承办公务消费的人员较少,实行“一人一卡”,势必造成大量“休眠卡”,浪费金融资源。因此,镇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可以仅为有公务消费需求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具体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单位副职以上领导、财务及机关后勤等工作人员)。
4、按时申办公务卡。各单位于2014年4月20日前,按银行规定向代理银行本地网点报送开卡资料。
5、及时制发公务卡。代理银行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制卡、发卡工作。
6、制定管理制度。各单位于2014年6月30日前,制定、印发本单位公务卡使用及报销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7、做好业务培训。县财政局及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公务卡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业务技能和软件操作。
8、规范业务运行。各单位从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白河县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2)82号〕、《白河县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白财字(2012)144号〕和《白河县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白财字(2013)70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应刷卡消费的禁止现金支付。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