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2014年新农合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9-12 11:36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2014年新农合补偿调整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xzfbwj-2014-0232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办发〔2014〕11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0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09-12 11:3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白河县2014年新农合补偿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白河县2014年新农合补偿调整方案

根据陕西省医改办《关于2014年全省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陕医改办发(2014)5号〕、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合疗组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合疗工作会议及市县合疗专项审计要求,依照新农合补偿量入为出的原则,为了保障基金安全,控制基金风险,确保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现对合疗报销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如下:

一、住院报销起付线和比例调整如下:

医院范围

级别

起付线(元)

补助比例

镇级卫生院

一级医院

300

80%(含中草药补偿)

县级定点机构

二级医院

800

70%(含中草药补偿)

市级定点机构

二级医院

1000

70%(含中草药补偿)

三级医院

2000

55%(含中草药补偿)

省级定点机构

二级医院

2000

60%(含中草药补偿)

三级医院

3000

50%(含中草药补偿)

外省定点机构

二级医院

2000

55%(含中草药补偿)

三级医院

3000

50%(含中草药补偿)

非定点医院

不分级别

3500

40%(含中草药补偿)

二、外伤患者合疗报销政策。实行意外伤害补助前村、镇公示和核实制度,对符合合疗报销规定的外伤患者,新农合给予部分补助。外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所就诊医院报销比例结算,补偿限额执行当年封顶线的50%(即9万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按30%计算),住院年度补偿限额为5万元。

三、有关特殊病种报销规定。

儿童先心病、白血病以及乳腺癌、宫颈癌和终末期肾病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结算补偿,不执行特殊疾病提高比例报销规定。

四、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限制规定。

药品目录范围内单支单片价格30元以上的药品,按60%纳入报销范围。各定点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自付项目的使用,镇、县级机构自付药品和项目不得超过5%,市、省级定点机构不得超过10%。

五、特殊医用材料报销规定。材料费用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全额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在5001至10000元之间,按60%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按50%纳入报销范围。

六、在一月内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点机构二次住院的,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癌症放化疗等特殊情况除外)。

七、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继续执行单病种定额管理制度,改革分娩合疗补偿方式,各级新农合定点机构所有住院分娩一律实行合疗定额补助。生理产科(阴式分娩)每例定额补助380元,病理产科(剖宫产)每例定额补助800元。

八、严格执行新农合定点机构管理规定。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科学利用医疗资源。实行新农合差别化补助政策,引导患者流向,形成合理就诊秩序,发挥医疗资源的最优效益,提升新农合基金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参合患者得到更多实惠。在非定点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制度一律不予补助。

九、加强和规范慢性病管理,特殊慢性病患者在非合疗定点机构就诊或购药的票据合疗不予报销;I类慢性病年度补偿限额调整到15000元。已纳入管理的慢性病种不得在门诊统筹中重复报销,慢性病治疗不得按住院报销。

十、加快支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合疗定点机构门诊诊次总额预付和住院人次总额预付制度。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年医疗费用增幅超过5%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50%;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费用管控力度,严格履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按协议规定次均费用超出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对出现管理不规范、投诉较多、次均费用上涨幅度较大、诚信等级低等现象的定点机构,合疗管理部门采取提升起付线和降低补助比例3个百分点的合疗补助惩罚性结算措施。

十一、新生儿随参合母亲在出生自然年度内自行获得参合身份,享受合疗补助。报销合规内容只包括住院、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保健、生活类费用一律不得纳入合疗报销范围。次年必须按规定以家庭成员身份缴费参合方可获得新农合补助。

本调整方案从2014年9月5日起执行,以患者出院时间为准。调整合疗补偿不实施政策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