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zfbmxzfb--xzfbwj-2015-026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政办发〔2015〕1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1月1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5-01-15 14:25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白河县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河县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坚持“自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全力完成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任务,确保困难群众不愁吃,不愁穿,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为建设美丽富裕新白河作出贡献。
二、工作安排
1、确定救助人口。2014年,因旱灾、暴雨、风雹等灾害致使我县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绝收,部分群众生活困难问题在冬春期间凸显。据统计,冬春救助共需3241户7084人,其中,低保对象849户,分散供养五保250户,16户重点优抚对象,其他受灾困难群众2126户。各镇要进一步摸底排查、准确统计受灾困难群众人数、掌握不同人员不同时段在口粮、衣被等方面的困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象准。
2、核定救助资金。根据冬春救助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需要,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一是农历春节前将五保供养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等资金发放到2015年第一季度,共计1768万元。二是发放缺衣少被户棉被1500床,棉衣1200件,其中需采购棉被500床,折合资金10万元。三是春节前安排口粮20万斤,按标二大米市场价折款54万元。四是发放救灾救济款50万元,主要用于冬季部分户火灾救助及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救助。五是安排30.8万元慰问金,春节前开展慰问驻军部队、老复员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困难群众活动。
3、救助时段安排。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分冬令救助和春荒救助,冬令救助时段2014年的12月至2015年的3月,计4个月;春荒时段是2015年的4至5月,计2个月。
4、救助对象分类。在各镇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将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家庭困难,无自救能力的户,冬春期间其基本生活按6个月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80%以上,生活困难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户,冬春期间其基本生活按4个月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当年农作物绝收面积达50%,生活相对困难有一定自救能力的户,冬春期间其基本生活按2个月救助。
5、明确救助方式。冬春生活救助重点是解决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以实物救助为主,救助物资以口粮为主,个别领取粮食不便的老弱病残和居住边远的救助对象可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现金。在保障基本口粮的情况下,可实施衣被救助。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冬春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黄治俊担任组长,县监察、财政、民政、审计、粮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冬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民政局。各镇主要领导是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困难群众生活有人包、有人管、有人解决,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渡过冬春困难时期。
2、明确工作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此次冬春救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财政局负责省、市补助资金的及时划拨和其他所需资金的筹措;县监察局负责对救助过程及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等情况实施纪律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协助做好今冬明春救助工作。各镇要对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后上报的需救助人员名单、统计表等情况进行审定,建立冬春需救济人口台账,填写救助证,凭证救助,并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做好规范管理、按时足额发放救助款物。
3、严格救助程序。按照保基本生活的冬春救助工作要求和“户申报、村评议、镇审核、县核定”的工作程序核准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及救助类型必须在各村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建立《白河县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花名册》,发放《白河县冬春救助明白卡》,救助对象凭卡到各镇指定地点领取救助物资。
4、强化资金监管。要本着“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救灾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平均分配,杜绝优亲厚友和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各镇要严格按照《白河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折)”支付工作实施方案》(白政办发﹝2014﹞147号)要求兑付救助资金,县民政局将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对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救助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