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3-11 09:48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CD-zfbmxzfb--gfxwj2-2015-037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5〕001-政府办001 白政办发〔2015〕15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3月11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5-03-11 09:48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省驻县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2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对象,是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省驻县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

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登记。各镇政府、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完成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前置审查、领导审签、文件格式审核等程序后,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核发登记号。

(二)统一编号。县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用一行三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即“白”字加规范性文件简称即“规”字组成,即白河县的规范性文件为“白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政府办”、县交通运输局为“交通局”、宋家镇人民政府为“宋家镇”,发文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制定机关简称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如2015年“三统一”登记的第8份规范性文件是县财政局2015年第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白规〔2015008-财政局002

(三)统一公布。各镇政府、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后,交由县信息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制定机关本单位网站进行发布。公布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登记号、文号、签发日期、公布日期、正式文本内容等。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信息中心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查询专栏,对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公布,方便公众查询、下载。各镇、各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政务公开栏、办事窗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实施程序

(一)制发县政府(含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程序。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牵头)单位负责调研、征求意见、草拟文本,报经县政府领导批示(附件三)后,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起草(牵头)单位附县政府法制办的《制定审核意见书》(附件四)按公文办理程序经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签后,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核发登记号,起草(牵头)单位凭规范性文件登记号(附件九)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股登记、挂文号,按登记号标注格式要求(附件十三、十四)交付印制并在电子公文平台上发送,同时交县信息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牵头)单位按《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将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附件五、六)。(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二)制发镇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程序。各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附件七)后,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负责人审签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送。报送审查时,须同时提交审查登记报告(附件八)、起草说明(附件十二)、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附件七)。县政府法制办在接到报送登记编号的规范性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及时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号(附件九);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附件十);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附件十一),制定机关按照县政府法制办意见修改后再按程序送审登记。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制定机关按登记号标注格式要求(附件十五、十六)挂文号后发文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同时将正式纸质和电子文本送交县信息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机关将正式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省政府统一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是治理“红头文件”的重大举措,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制度创新。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推行工作,既要加强本单位行政办公室与本单位法制机构(含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文印机构、电子公文发送机构、网站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及时提醒起草人员按程序报送审查、登记编号,方可印制、发布规范性文件;又要加强与县政府法制办、县信息中心的报送、衔接,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抓实抓好。

(二)明确职责,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涉及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信息中心、各办文单位等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涉及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县政府办(行政股)要把好县政府(含政府办)文件的登记挂号关,对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县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县政府办(行政股)不得登记、挂文号,不得交付文印室、机要室印制、发送,不得送县信息中心对外发布。各单位行政办公室要把好本单位文件的登记挂号关,没有县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行政办公室不得登记、挂文号,不得交付印制、发送,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不得送县信息中心对外发布。县信息中心要把好文件发布关,对没有县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专栏中对外发布。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规范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及时核发相关文书。

(三)严格把关,切实提高文件质量。各镇、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要充分考虑、听取、吸收社会各方意见。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严禁设定限制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措施;严禁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把关人员要字斟句酌,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不违法,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程序清楚、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四)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市把县政府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县政府法制办、监察、考核等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各镇、各部门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擅自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41日起实施。20101019日县政府办发布的《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前置审查、备案审查流程及相关格式文书的通知》(白政办发〔2010129号),2013220日县政府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制发县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

2.制发镇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

3.提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格式

4.县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的意见书格式

5.关于县政府(含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报请备案的要求

6.报请备案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报告格式

7.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府部门等)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的意见书格式

8.提请对《××××××》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的报告格式

9.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的通知格式

10.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的通知格式

11.关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意见书格式

12.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格式

13.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14.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15.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16.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时登记号的标注格式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