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4-29 16:33作者:佚名来源: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文件名称 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GH-zsdwxjtj---2016-006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6〕003-教体局001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29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4-29 16:33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局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2014年2月13日印发的《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白教体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2016年4月29日



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行为,明确各单位管理职责和要求,确保各单位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轨道,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以及局直各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预算管理〕各单位每年初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上年度支出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统筹兼顾、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凡列入白河县政府采购目录及属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采购,不论是分散采购,还是集中采购,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基建工程项目支出(包括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各单位按照经济业务内容填制费用汇总表,初审后编制《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报送白河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支付局)审核,由支付局直接支付到公司或个人账户。各单位要求公司或个人提供收款人全称、账号及开户行,收款人全称与发票专用章不相符的,要求收款人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单项金额等于或大于2000元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根据《白河县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全年的现金使用量不得超过公用经费预算的20%。

第六条 〔原始票据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原始票据必须有单位名称、时间、事项摘要、单价、数量、金额、发票专用章等明细要素,项目多、金额大的,可以单独用附件列示。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索取正式发票。发票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并注明用途,同一事项多张发票可以自制汇总凭证单,单位负责人、经手人、证明人可以只在汇总凭证单上签批。

第七条 〔收入管理〕各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开具财政统一票据或收据,并将所收款项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收费或“以付代收”、“坐收坐支”和“公款私存”的,视为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支出管理〕各单位所有支出必须按照县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制度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根据《白河县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单项支出超5000元以上的较大支出,先由单位班子成员或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重大支出必须报请县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告中必须有资金预算和付款计划;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和教职工福利。

各单位派人外出培训学习,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消费,报销时票据后要附学习人员名单,所附名单必须由外出人员本人签名,并附上级部门或业务股室下发的通知或文件。各单位除学生参加异地考试、5人以上人员参加异地教研教学活动(报账时附相关通知或文件)、运送成批器材(书本)及临时紧急情况外,一律不得租车。租用的车辆必须是合法营运车辆。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按相关接待标准开支。对于违规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核销。

各单位列支临聘人员工资必须附县教育主管部门分管人事领导签批的报告,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报账员必须把好原始票据第一关,初步审核票据是否合规,履行好自己职责。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全面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九条 〔工资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白河县工资发放办公室要求的时限报送工资表,报送纸质工资表时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绩效工资的发放严格按照《安康市义务教育各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安人发〔2009〕27号)、《安康市义务教育各单位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安教发〔2009〕153号)、《白河县义务教育各单位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白教体发〔2010〕09号)等文件执行。

对长期请假、缺勤脱岗、违规违纪人员工资发放严格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资产管理〕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各单位购入资产后要及时上固定资产账,保证单位财产不流失。

各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报损审批制度。单位资产破损、被盗、遗失、报废等,首先由单位认真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本单位会议通过,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白河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公产局)审批,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做好账务处理。对报废所得变价收入要全部入账。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年初需编制资产购建预算。资产购建预算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限额标准需办理采购审批手续的,各单位书面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经县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再到县财政部门办理采购审批相关手续。年初没有资产购建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能采购;对于突发性或不可预见的项目而没有报资产购建预算确需采购的,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每季度汇总报县政府同意追加预算后方可办理采购审批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各类建设项目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争取资金。各单位新建、改扩建、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必须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实地核实后按程序上报,对于未按程序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不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制订规划草案上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初审后,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规划设计单位统一规划和图纸设计。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招标程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白河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建设类项目总投资额度在30万元以内的,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单位择优遴选企业施工,或组织邀请招标;总投资额度在3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邀请招标;总投资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装修改造类项目严格按照《白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白政办发〔2015〕75号)执行。

第十五条 〔过程管理〕全县教体系统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在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必须办好施工许可、消防备案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选派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控。认真督查中标项目经理、监理等人员在岗情况和履行合同执行情况。各单位应重视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建立专档,隐蔽部位和关键部位应留影视资料。

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参与各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步工序。项目完工后,各单位应先组织避雷、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各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结算进行初审,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审计部门完成审计。

第十六条 〔变更管理〕项目建设方案一经确定,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由各单位书面申请,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监理单位认可,形成变更图纸和变更预算,再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申请付款时,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拖延、套取项目专款,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建设安全工作防范预案,教育相关人员提高安全意识,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用电、防火、防盗,加强工程器械管理等环节管理,监督施工企业规范施工、封闭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违法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私设“小金库”的,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超预算支出致使年度财务新增债务较大的单位,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单位未批擅建,或在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推卸责任、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或擅自变更和调整预算造成投资增加的,或在项目建设中虚报工程量、徇私舞弊等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按资金管理程序克扣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2月13日印发的《白河县教体系统财务和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白教体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省、市、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