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强制法与公安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解读 | ||
索引号 | IJ-sydwxgaj--gjflfg-2013-0001 | 公开目录: | 国务院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3-03-12 00:00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一方面赋予了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行政强制进行了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强制的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例外:一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突发事件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状态,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情势较为紧迫,需要采取果断措施才能解决,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占主导地位,当事人有容忍义务,程序可以根据情况从简。如公安机关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可以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和交通管制等;在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而不必适用《行政强制法》相规定。
二、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相关的规定及解析
结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也作了相应的修订,主要有以下方面:
扣押
1、扣押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不得扣押的物品有下列:
(1)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2)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需要作为证据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除上述物品不得扣押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时,原则上不得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如确需作为证据的,依照规定办理。
2、决定扣押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办案人员可以决定扣押,只需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即可。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九条规定,办案人员无权决定扣押,扣押前须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扣押的,办案人员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进行扣押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没有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九项规定,办案人员扣押物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会同在场见证人或者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
4、扣押期限
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扣押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不仅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还应将内容一并告知当事人。
鉴定、检测、检验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初次鉴定、检测、检验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违法鉴定情形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鉴定、检测、检验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当事人不再承担有关费用。
执行
1、执行程序
(1)催告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罚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被处罚人受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被处罚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2)强制执行
经催告,被处罚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首先,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其次,公安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公安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被处罚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最后,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罚款的执行
经上述催告程序,可以采纳下列措施强制执行罚款:
(1)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
(2)不能采纳上述措施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被处罚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被处罚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