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09:39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5-03-20 09:3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 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安康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联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安全 生产监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监督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职监管、企业主体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监管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 政区域内燃气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督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燃气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规划,定期研究部署,解决突出问题。
  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应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委会负责本辖区燃气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按职履责。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承担燃气行业安全 生产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网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城镇燃气管网建设和安全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网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网安全运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将城市燃气行业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规划燃气站点、管道等公用设施。
  质监部门负责燃气储存、充装用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 管道等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长输管道规划、建设和安全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长输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长输管道安全运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燃气用气指标、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安排、信息反馈等方面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燃气安全运营中的公共安全,依法查处破坏管 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反恐怖防范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
  交警部门负责道路燃气运输车辆的过程监控,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交通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的燃气运输安全管理和运输企 业的安全监管,查处燃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国、省道公路气化工程涉路施工活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 按责履职。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燃气造成的环境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利部门负责审核燃气管网设备穿越河道、堤防建设方案,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时应兼顾燃气管网设备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燃气管网设备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将泄洪方案确定的泄洪量和泄洪时间及时通知燃气管网主管部门和管网企业。
  工商、工信、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履责。
  第六条 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推进企业精细化管理。推行制度明确、责任明晰、流程精准、防范措施严密、安全检查细致的管理模式,确保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健全、安全设施有效、安全教育培训到位、安全投入稳定、安全管理高效。
  (二)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业停产或停止使用,启动应急预案,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告知、疏散其他人员。
  (三)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应对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评估;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中发现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产或停止使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 建立燃气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业监管专业化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专业化工作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实施专业化的安全决策、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专业力量和专家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专业化的技术指导,为燃气企业安全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燃气规划、建设审批协调机制。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得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 严格按规划监管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设施,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建立燃气安全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安委办牵头,建立安监、发改、住建、规划、交通、质监、国土、公安、环保、水利、消防、交警等部门参与的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管理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定期检查督查机制。按照各级安委办综合督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安全检查和燃气企业全面自查相结合的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对场站内燃气设施,小区内的立管、调压器等公用燃气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度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每月进行安全检查;各级安委办每半年组织燃气安全专项督查,重点时段随时组织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建立完善燃气安全应急救援管理机制。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改、质监、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职责编制专项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燃气经营、使用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每年组织开展燃气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活动。
  (六)建立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燃气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普及教育,组织燃气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入户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燃气安全意识;督促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做好用户安全用气常识宣传,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七)建立燃气安全年度考核机制。各级安委会将燃气安全管理纳入对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八)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 按照国家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事故调查,实行责任倒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15年4月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