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16-08-12 17:50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
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
索引号 |
zfbmxzfb/2016-1010 |
公开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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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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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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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6-08-12 17:50 |
为了根治河街水患,保障河街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河街居民生活和发展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就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征收对象:东起清风路老公共汽车站下约30米处,沿县城河街直上至长江委白河水文站,南齐河街靠山防洪路,北至汉江河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676户2096人、 27个单位,涉及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109018.92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 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住建局委托河街综合改造开发办公室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见《白河县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
五、征收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