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河县委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河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2-12 19:32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中共白河县委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白河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6-1011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发〔2016〕16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6-12-12 19:32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县各单位,各临时机构:

现将《白河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白河县委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4日 



白河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纳入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书(白发〔2016〕13号,以下称“红皮书”)的97个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属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红皮书”目标任务考核占85分,社会评价占15分。同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

1.“红皮书”中明确的目标任务。

2.社会评价结构。对镇的社会评价,包括“两代一委”评价、民意调查和领导评鉴三个部分;对县直部门、中省驻县单位和临时机构的社会评价,包括“两代一委”和群众代表评价、镇评价和领导评鉴三个部分。两大类均按5:5:5的权重计算得分。

3.工作绩效加减分。按照《白河县2016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执行。

4.单项考核。设立项目建设、招商引资、脱贫攻坚、双创工作、“零上访”镇创建、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党建(领导班子暨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单项考核奖,对单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一票否决”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脱贫攻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双创工作七个“一票否决”。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深化改革、依法办事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绩表现和履行党建工作责任、依法办事情况,对党委(党组)书记应重点考核抓党建工作实际成效。

(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

本年度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一)平时考核

县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研判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指标或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的,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发出预警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自查总结

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措施等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三)年终考核

由县考核办统一组织,制定方案,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考核:

1.召开工作报告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效述廉报告。参会人员范围:镇一般包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驻镇单位负责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县直部门和中省驻县单位一般包括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和派出单位负责人;临时机构一般包括所有抽调人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暨领导班子工作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效述廉报告于会前印发参会人员。

2.民主测评。在工作报告大会上,考核组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科级后备干部推荐。

3.考察核实。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法,核实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干部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个别谈话范围:镇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科级干部,站、所、办等中层负责人,部分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驻镇单位负责人,机关其他干部代表;县直部门和中省驻县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股室负责人、部分下属和派出单位负责人、机关其他干部代表;临时机构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人、其他干部代表。

4.分析评判。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作出基本评价,形成客观、准确、详实的考核评价报告。

(四)社会评价

镇:

1.“两代一委”评价:由县统计局负责在所在镇“两代一委”中进行工作满意度抽查。

2.民意调查:由县统计局负责在所在镇群众中进行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

3.领导评鉴:由县考核办组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级领导进行评鉴。

县直部门、中省驻县单位和临时机构:

1.“两代一委”和群众代表评价:由县考核办组织部分“两代一委”和群众代表进行评价。

2.镇评价:由县考核办具体组织进行。

3.领导评鉴:由县考核办组织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级领导进行评鉴。

(五)数据汇总

1.量化指标由县考核办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主管指标任务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定,县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复核、认定。

2.专项考核指标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

3.共性指标和其他非量化指标实行“双印证”考核评定,年终由考核组实地检查考核后,将考核表函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结合平时工作落实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复核认定。

4.单项考核奖,分别由主管部门按照单项考核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结果报县考核办复核。

(1)党建工作单项奖,由县委组织部按照《白河县2016年度领导班子暨基层组织建设专项考核办法》(白办发[2016]75号)组织考核评选;

(2)党风廉政建设单项奖,由县纪委按照《白河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白纪发[2016]23号)组织考核评选;

(3)脱贫攻坚单项奖,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白河县2016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白脱指发[2016]2号)组织考核评选;

(4)招商引资单项奖,由县招商局按照《白河县2016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白办发[2016]42号)组织考核评选;

(5)双创工作单项奖,由县双创办按照《白河县2016年度双创工作考核办法》(白办发[2016]50号)组织考核评选;

(6)项目建设单项奖,由县发改局按照《白河县2015年度项目建设单项奖考核办法》(白办发〔2015〕69号)组织考核评选;

(7)“零上访”镇创建单项奖,由县信访局按照《白河县2013年度“零上访”镇创建奖考核评选奖励办法》(白办发〔2013〕89号)组织考核评选;

(8)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单项奖,由县发改局(金融办)按照《白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试行办法》(白政办发〔2012〕86号)组织考核评选。

县考核办根据目标任务得分、工作绩效加减分、社会评价得分,汇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县委组织部负责汇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县纪委负责汇总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

(六)结果审定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经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考核办根据数据汇总排名顺序,结合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加分、市对县考核单项奖和重大创新奖、“一票否决”情况、社会评价排名情况及脱贫攻坚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初步意见,连同单项考核奖结果初步意见一并经县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县委组织部结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次评审意见,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等次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分别按照镇、县直非经济部门、县直经济部门、中省驻县单位、临时机构5个类别排序确定。优秀等次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左右。

1.优秀等次:全面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序靠前;工作有特色和亮点,成绩突出,得到各方认可,社会评价高;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洁,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严重违纪问题发生。

2.良好等次:较好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社会评价比较高;单位管理严格规范,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无党风廉政和干部作风方面重大违纪问题发生。

3.一般等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低于90分;或单位管理松散,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社会评价较低;或班子出现重大违纪问题;或本机关及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方面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4.较差等次:目标任务完成较差,考核综合得分排在本类别最后一名且低于80分;或被“一票否决”。

脱贫攻坚考核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目标责任考核可评为优秀等次;脱贫攻坚考核为一般等次的,目标责任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脱贫攻坚考核为较差等次的,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年度考核结果达到良好等次的,直接晋升为优秀等次(不占各类别单位优秀比例名额):

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层级对白河县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加分的;

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单项奖或重大创新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超额完成市考指标任务,并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加分的;

对上汇报衔接积极有力,在预防和处置负面重大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市对县考核作出突出贡献的;

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承担的市考指标任务得分排名全市末位,且造成市对县考核减分的;

工作落实不到位、配合不积极、沟通不及时造成市对县考核减分的;

发生重大负面问题的,或预防和处置负面问题工作不及时不力不当导致重大问题发生、形成恶劣影响、造成市对县考核减分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

1.领导班子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按下列规定评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好等次;领导班子当年被党中央、省委或市委表彰的,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85%,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低于30%的,领导班子评为一般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好等次;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可评为好等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好等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应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2.领导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下列规定评定: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社会评价得分占10%。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分别按20%、15%、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职数少,按比例不足1个优秀指标的单位,可合并计算领导干部的优秀名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较差等次的,领导成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应达到85%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应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层级对白河县进行表彰奖励并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加分,或在市对县考核中获得单项奖或重大创新奖,且脱贫攻坚考核为良好以上等次,当年未受党政纪处分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对未完成市考任务造成较大减分的,或因发生重大负面问题造成减分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领导公务员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按下列规定评定:

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低于70%的,应评为一般以下等次,其中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应评为较差等次。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评为较差等次。

五、结果运用

(一)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和获得单项考核奖、重大改革创新奖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局按经费来源渠道予以拨付。

对领导班子考核确定为好等次和领导干部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白河县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白组发〔2009〕2号)给予奖励。

镇和县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1名。

(二)年度目标责任和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年度目标责任和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中省驻县单位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将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四)领导干部连续三年或近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拟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干部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个人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近三年目标责任考核和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等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和组织调整。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应当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五)实行市对县单项考核奖“双倍奖励”制度。对获得市对县单项考核奖和重大创新奖的,按照该奖项奖金标准双倍奖励责任部门。

六、监督检查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包括各专项考核),在县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县考核办要发挥牵头抓总、协调联系、督促指导作用,坚持相关规定、规则、原则,做好考核各项工作。

(一)适时公布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束后,县考核办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向各被考核单位反馈得分等考核情况,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县考核办申请复核,县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反馈。

(二)建立考核工作档案。县考核办应当建立考核工作档案,并将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具体得分及历年名次变化等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问责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展示工作实绩。考核对象应当如实汇报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确定为一般以下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严明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工作实绩,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实行责任追究。

(五)严禁擅自更改考核标准。各项考核指标检查认定标准按“红皮书”和相关专项考核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考核内容,细化指标认定标准或考核检查办法,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由相关单位书面报请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实行检查考核备案审批制度。各项指标考核检查要按照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在县考核办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下进行,对于个别确需单独检查的指标,相关单位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本办法由县考核办负责解释,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镇、本部门、本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