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2-20 09:40作者:佚名来源:县政府办
文件名称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zfb/2017-0008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1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7-02-20 09:4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河县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白河县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文化强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安康市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实施方案》(安财教[2015]1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演出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买单、群众看戏”为内容,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以奖代补”的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推动财政文化管理改革和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看戏(节目)和参与文化活动的需求,为建设美丽富裕新白河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突出为民。着眼于公共性、公益性,保基本、促公平,体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引导支持文艺院团、文艺社团深入基层开展惠民演出。
  (二)端正导向、确保质量。纳入购买的公共演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群众喜闻乐见。
  (三)市场主体,创新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满足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突出公共和公益性,建立自下向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的服务方式;推动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四)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建立机制,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切实提高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建立县政府购买和 “以奖代补”机制,县财政每年预算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调动专业文艺院团和社会文艺团体参与公共演出的积极性,推动公共演出服务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2、提升全县公共演出标准化、均等化水平。根据中、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县每年为每个镇购买不少于5场的公共演出,为每个村(社区)购买不少于1场的公共演出。
  三、购买内容
    所购买的公共演出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深入农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慰问性演出;二是县委、县政府安排的重要节假日惠民演出等公共演出活动;三是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对外县或外省市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四是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文艺演出、文艺评赛;五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组织的整台公益性演出节目;原创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歌舞、曲艺、绝活等节目;中、省、市各级文化专业机构组织的调演,展演获奖节目,推荐参加各类赛事的参演获奖节目。
    四、组织实施
    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由县文化、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购买对象
    符合条件的文艺院团、民营院团、民间文艺社团、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均可作为购买对象。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管理结构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公共演出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条件和能力。
    (五)注重原创现实题材创作,具备较强的舞台艺术生产能力,有2台以上备选的演出剧(节)目。
    六、购买类型及奖补标准
    所购买的公共演出必须是接近生活,形式多样丰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符合人民群众鉴赏需求,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人文素养的舞台剧(节)目。
    (一)购买类型:根据我县演出市场实际,购买标准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大型公共演出时间在90分钟以上、并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整台剧(节)目;中型公益性演出时间在60分钟以上,并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剧(节)目;小型剧(节)目演出时间在40分钟以上,并获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剧(节)目。要保障节目质量,严禁给群众演出“地摊戏”。
    (二)购买资金。按照省市补助我县公共演出资金规模,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的激励引导资金,同市补助资金捆绑使用,以后根据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适当增加。
根据各镇人口数、村数测算和演出市场情况,县政府采用“激励引导”和“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县文化、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购买县内公共演出,同时结合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镇、村、社团“以奖代补”。各镇财政可安排必要的资金,专项用于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
    (三)补贴标准:在体现公益性、服务性、惠民性的原则下,具体奖补标准为:专业院团大型公共演出平均30000元/每场,中型公共演出平均20000元/场,小型演出10000元/场。社会文艺团体(星级社团)大型演出10000元/场,中型演出8000元/场,小型演出6000元/场。
    调演、展演获奖节目:国家级5000元/个,省级4000元/个,市级2000元/个,县级1000元/个。原创歌曲、歌舞、曲艺、绝活等节目2000元/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3000元/场。推荐参加赛事获奖节目:国家级5000元/个,省级4000元/个,市级2000元/个。购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和演出质量可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20%。如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奖补。
    七、实施程序
    (一)拟定购买计划。根据中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全县每年为每个镇购买不少于5场的公共演出,为每个村(社区)购买不少于1场次的公共演出。每年12月,县文广局拟定下年度公共演出的直接购买和定向补贴计划;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并下达预算控制数。拟定购买和补贴计划要科学务实,切实体现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的原则和要求。
    (二)履行采购程序。对于直接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县文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的原则,由演出单位申报,经审定后与符合条件的演出单位签订演出协议,各镇为村(社区)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可比照执行。
    (三)提供演出服务。演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演出。演出结束后,演出单位填报《白河县购买公共演出服务申报表》,并附演出方案、主持词、节目单、图片、视频资料。 
  (四)核实评估和支付费用。每年6月、12月,县文广局、财政局对申报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费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文广、财政部门联合成立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审核确定年度演出场次购买计划。成立县级购买公共演出剧(节)目评审专家组,督促、检查、验收所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拨付购买补助资金。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经费保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台帐管理,根据年度购买实际分批次下达。县财政、文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做好数据管理。县文化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建立并完善公共演出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公共演出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文广局与县财政局健全绩效监督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作为编制年度预算、选择承接主体及演出院团、社团参加国家和省级评奖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信用档案,实行激励和退出机制。对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连续两年以上或多次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予以优先选用;对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政府购买声誉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县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