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08 10:01作者:佚名来源:县扶贫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fpj/2017-000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乡村振兴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规〔2017〕008-财政局001 白财字〔2017〕7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05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7-05-08 10:01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以及《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白河县财政局               

  白河县扶贫开发局              

白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

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扶贫资金效益,根据省市及金融机构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要求和《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白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贫公司)承接向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两行)等金融机构申报各类金融扶贫贷款。扶贫公司作为县级资金用款人,承担和负责项目编报、资金投放、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白河县政策性金融扶贫贷款项目内容主要包括:贫困村村组道路、安全饮水、防洪堤、公厕、中小学幼儿园、危旧房改造、环境整治、停车场、集贸市场、安置房,救灾应急水毁路桥、河堤、饮水、滑坡治理等项目。

第四条  贷款项目采取扶贫公司授权委托,相关责任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扶贫公司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与县财政局、扶贫局共同监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

第二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五条   项目报批由各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贷款项目清单和脱贫攻坚总体任务,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制定建设计划报扶贫公司,经财政局、扶贫局、扶贫公司等相关部门联合初审核查认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实施严格招投标程序规范运作,要求项目实施过程资料完备并报扶贫公司备案。

第七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白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工程“五制”管理。严禁未批先建,严禁超标准建设、重复建设。

第八条   项目运行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规划设计单位统一规划和图纸设计,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项目实施前期做到“四项审批”(立项、用地、环保、规划)手续齐全。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求专项专档,项目全部资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隐蔽部位和关键部位记录及影视资料等必须完备。要落实专人做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并报送扶贫公司备案,扶贫公司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项目变更,项目建设方案一经确定,在施工过程中严禁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由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变更手续;对于变更需增加投资的,由各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扶贫公司不予追加贷款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进度拨付,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申请付款时,由施工企业向各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各项报表资料,各项目单位向扶贫公司提交支付申请资料,扶贫公司根据用款资料和付款项目清单联合财政局、扶贫局等部门对项目进度和实际投入资金量进行现场核实认定后,由扶贫公司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支付资料并向银行提交用款申请。银行用款计划下达扶贫公司后,扶贫公司根据项目责任部门最后的拨付申请及明细表(需项目主管单位、扶贫公司、扶贫局、财政局、县政府分管和主要领导签字)、项目验收资料、票据等资料拨付至各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施工企业前,项目单位需与扶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资金及时发放至施工队,扶贫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项目配套资本金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具体数额由银行根据申请使用贷款额度确定,项目资本金可以用前期付款发票和支付凭证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各单位汇至扶贫公司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贷款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严禁超计划支付,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拖延、套取项目专款,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章  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项目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扶贫贷款项目投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批擅建的;

(2)在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推卸责任、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

(3)擅自变更和调整预算造成投资增加的;

(4)在项目建设中虚报工程量、徇私舞弊、重复建设造成资金闲置浪费的;

(5)监管不力致施工企业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6)超额拨付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   扶贫贷款使用情况被省市列入县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根据扶贫公司反馈核批通过的项目清单和年度脱贫工作目标任务,加大扶贫贷款资金使用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扶贫贷款效益,对项目实施力度不够,资金使用效益不佳,影响政府年度考核目标的项目责任单位,将报请县考核办在年度考核评分时予以扣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