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sjj/2017-0002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审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09-审计局001 白审发〔2017〕16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17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05-20 16:25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白河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白河县审计局
2017年5月17日
白河县审计局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并向县审计局出具审核报告,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后,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施设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且年检合格的;
(三)执业三年以上,社会信誉好,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四)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审计局成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中介机构的资格审查和备选库的建立与管理。县审计局投资股负责项目委托管理和中介机构的考核预审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审计复核和具体审计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综合评价的方式选择8家左右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定点受托(协作)单位,建立委托(或协作)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备选库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筛选一次。
第六条 备选库主要记录社会中介机构以下情况: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及资格;
(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类型、注册资本;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
(四)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第七条 县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一事一委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受理立项后,县审计局向受托中介机构发出项目审计委托书,受托(协作)社会中介机构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县审计局签订廉洁审计及质量保证承诺书,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社会中介机构依据项目审计委托书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建设项目审核合同。
第九条 工程项目资料由县审计局投资股负责接收登记,经预审符合审计条件后再移交给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办理书面资料交接手续。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县审计局向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人员。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就拟审计项目有关情况提出具体审计审核方案、完成时限、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配备2名(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计。实施现场实地勘查必须由审计局项目审计组负责安排并派员参加;对工程项目实施勘查、测量,及有关工作协调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建设、施工企业双方及有关单位签章确认。对实地勘查、测量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项目审计组应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初步审核结果在审计业务会上进行集体核对认定。会议由局领导、审计组成员、参审中介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就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审核结果进行核对定案,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认可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核定案表,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盖章。
第十四条 审核定案表返还社会中介机构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及时整理审计证据,出具审核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县审计局项目审计组。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等方面的审计情况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二次复核认定,复核后提交审计报告及审计汇总表,经县审计局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证据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县审计局。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受托事项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公约等规定和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及合法的工程技术、招投标、合同等文件为依据,按合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工程计价规则,客观、独立地对受托事项进行审计;
(二)社会中介机构只能从审计机关获取委托项目的相关帐证、工程结算资料,确需项目业主增补资料的,应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增补资料清单,由审计机关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增补资料;
(三)受托事项应独立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单位,不得由未在本单位注册或本单位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业务;
(四)从事委托事项的执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保守审计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且近年来没有违法和违规执业的行为,社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负责;
(五)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或者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招标代理以及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最高限价、结算项目的审计工作;
(六)社会中介机构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指导,对于审查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不得私自与建设单位及委托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未出具审核报告前不得透露审核结果相关情况;
(七)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应当建立复核制度,并将复核记录及其整改情况记录提交审计机关;
(八)社会中介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出具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审查依据、范围、内容、结论、审增审减的主要事项、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接受委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
(一)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的审核报告,或过失或玩忽职守,或泄露审计秘密及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受托中介机构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违反廉洁纪律及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审计期间被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执业许可的;
(五)参与的审核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者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六)在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受托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审计机关确认的特殊受托事项除外;
(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委托安排的;(八)有利用工作之便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项目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因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规矩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与委托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项目审计及相关工作情况。违反本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