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为了严厉打击盗挖滥采绿松石现象,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矿区环境,白河法院在县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在县各政法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及中厂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在案发地中厂镇迎新社区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分别依法对翁某某、卢某宣告缓刑二年和一年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裴某某、赵某某在白河县政府相关部门禁止矿山开采施工期间,自2016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期间,四人结伙或者两人结伙作案,利用晚上时间连续5次擅自到白河县安泰顺石英石矿“马机巷矿道”,用随身携带或就地取得的钢钎、铁锤、三角铁耙子等工具,从覆盖在矿道上的矿石里和矿道地面上挑选、采掘绿松石矿石。其中,被告人翁某某直接参与作案3次,提供帮助和便利2次,共同非法获取绿松矿原石36. 24斤,变卖获得赃款价值156900元;被告人卢某某直接参与作案3次,非法获取绿松矿原石32.24斤,变卖获得赃款价值130900元;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作案2次,非法获取绿松矿原石10斤,变卖获得赃款价值56900元;被告人裴某积极参与作案2次,非法获取绿松矿原石20斤,变卖获得赃款价值76000元。被告人赵某积极参与作案1次,非法获取绿松矿原石16斤,变卖获得赃款价值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非法获取的赃款全部退赔。
白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卢某某、刘某某、裴某某、赵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止施工开采期间,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非法采掘、挑选绿松石原石,销赃价值5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各被告人相继结伙作案,构成共同犯罪,对其直接参加或者明知道或者提供帮助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裴某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绿松石是一种天然优质不可再生玉石资源,我县中厂镇人是绿松石重要产地,近年来盗挖滥采现象随处可见,宝贵资源正在流失,环境资源遭到破坏,如何加强对绿松石资源的管理问题,关系到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白河法院结合案件性质和典型特点,发挥人民法院审判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职能作用,送法到社区到案发地到矿区,宣判结束后法官检察官现场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群众。中厂镇党委政府及县国土局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司法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范围作了精彩的法治宣讲和政策宣传,当地干部和群众近两百人参加了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