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财政局 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bmczj/2017-0108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财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白规〔2017〕019-财政局002 白财字〔2017〕237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12月2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2-20 15:49 |
各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修订后《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河县财政局 白河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12月20日
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
为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稳定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教发〔2017〕12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为继续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范围及区域划分
(一)补助范围
除县直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局属各单位以外的镇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二)区域划分
按照学校交通路况差别、校园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将学校、幼儿园划为三类区域。
1.一类区学校:教学点(含公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
2.二类区学校:完小(含公办幼儿园、附设幼儿班)
3.三类区学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镇中心小学、农村中学
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审批、拨付程序
一类区学校:600元/人·月;
二类区学校:500元/人·月;
三类区学校: 400元/人·月。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县财政每年按12月预算到校,学校于每学期末据实造册报县教体局、财政局审核,核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划入个人工资账户。
三、工作要求
1.借出教育系统的人员均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教育系统内借调教师以实际工作地确定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如工作地在上述区域内,则按相应区域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不在上述区域则不享受生活补助。
2.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按受援学校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3.生活补助坚持“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原则,凡教师调离享受生活补助区域的学校以及退休后生活补助从次月起予以取消。
4.特岗教师和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同等享受生活补助。
5.病事假(法定假、工伤假除外)满一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
6.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发放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学校,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
7.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白河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办法》(白财字〔2015〕6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