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白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内容及执行情况 | ||
索引号 | zfbmmzj/2017-0001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公开责任部门 | 民政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7-12-22 08:51 |
一、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基本政策
1、享受对象条件:
老年人、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2、申办流程:
本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
3、补助(贴)标准:
集中供养人员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年5300元/人.年。
(二)执行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底, 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按,集中供养5800元/年,分散供养5300元/年的标准执行,全年集中供养4828人次,分散供养15296人次,共计拨付资金2837万元。
二、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基本政策
1、享受对象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超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2017年度全县临时救助4114人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46万元。
三、医疗救助
(一)基本政策
1、享受对象条件:(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定救助对象。(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对象。
2、救助标准:(1)基本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对特困供养人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合规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6万元;低收入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按合规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3万元;因病致贫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万元。(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对特困供养人员合规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合规费用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3万元;低收入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按合规费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合规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1.5万元
(二)执行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2017年度全县医疗救助18000人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7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