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从2018年元月1日起,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这是我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我省第三次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县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将确保在7月底前将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据悉,我县共有2821名2017年底前企业退休人员将参加此次调整。
根据方案规定,本次调整继续实行“三结合”的办法。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二、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三、以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四、退休人员中,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