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8-07-20 10:35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zfbmxzfb/2018-0038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县政府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8-07-20 10:35

现将《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全县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充分依靠特色资源,重点突出优势产业,大力拓展招商渠道,强力推进对外开放,引进并落户了一批发展前景好、产业链长的企业,推动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但是,在日常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没有出台统一规范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使得各级各部门及全民招商,均在项目洽谈过程中无法为客商推介我县宽松的政策环境和招商门槛,大大挫伤了引资者及投资者的热情和积极性,致使项目不能及时落户。

进一步完善白河县招商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全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白河实际情况,由县招商局牵头起草,组织编制了《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是白河县原先制定发布的《白河县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2010年9月)(以下简称《若干优惠政策》)的修订,原《若干优惠政策》在2014年10月20日废止。

二、起草依据

《优惠政策》主要依据国家和本市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5号);《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安政发〔2018〕3号)等政策文件,并参照其他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从2017年开始,在制订《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县招商局借外出招商契机,多次走访调研其他市县招商引资相关事宜,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由县政府副县长冯子惬召集县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招商局、国土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各部门均对制订《优惠政策》(讨论稿)表示支持并书面反馈了意见,我局根据意见逐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8年4月3日,将《优惠政策》书面发各镇、各部门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4月10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发改、财政、经贸、国土、税务、招商等部门负责人,再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修订完善,形成了《优惠政策(论证咨询稿)》。2018年4月16日召开论证咨询座谈会。5月4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同意我县在原《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并借鉴其他县区的经验,结合白河县情实际,修订完善《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主要问题说明

本办法共十六条。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阐述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矿产资源开采及初加工、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项目除外)。(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对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用地上可以采用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应。

土地出让价款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可以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供地,用地企业在取得项目用地后一个月内缴纳50%,余款在1年内缴清。(规定适用对象的认定条件,重大工业项目及总部经济项目的认定参考了我市部分县(市)区及园区的先进做法。)

第四条: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前3年给予标准化厂房租赁补助,第一、二年按15元/㎡/月给予补助(房租低于15元/㎡/月的,按实际补助),第三年按7.5元/㎡/月给予补助;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厂房闲置的不予补助)。(明确了企业建设适用的政策依据,避免了优惠政策的重复规定,租用办公用房及标准厂房的补助措施,具体参考了其他市县的发展经验。)

第五条:对落户白河县的产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不低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

对新建项目或技改扩能设备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3%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给予资金扶持。

(规定明确了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扶持认定条件;“一事一议”:对招商引资企业在享受《白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向县招商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基础设施配套、申报项目及资金、用地、用工、住房、金融、销售等扶持以及其他需要解决事项的申请,经县招商局报县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年上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10万元以上的,按总税额的10%给予奖励;县内留存企业以2017年底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十万元以上的享受新增税额10%的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当年县级留成部分税额。(规定了工业项目的营运奖励,具体参考了全市各县的实际做法。)

第七条:在白河县注册的出口创汇企业,对年度出口额在200万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额0.5%的奖励,500万人民币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出口总额1%的奖励。(对出口创汇企业的特别奖励规定。)

第八条:对引进利用外资的企业,给予引进外资总额2%的奖励(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认定为准)。(对引进外资企业的特别奖励规定。)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系统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规定了对战略投资者给予的优惠及奖励措施。)

第十条:对落户的企业,积极争取项目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信担保及金融支持。(规定了产业投资者的贷款担保补贴措施,是一项具有必要性和激励性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规定了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标准及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预算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明确了奖补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审计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纳税奖励”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规定了企业投资及奖励管理依据。)

第十四条: 我县对旅游项目、“社区工厂”、飞地经济园区项目、桥儿沟文化旅游街区项目等有专项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专项奖励扶持政策执行。(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之前出台的同类型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相同和区别。)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河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明确了为内容做解释说明的出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