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8-0044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8-04-13 10:30 |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行为,县政府安排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后经县政府法制办全面修改,形成了《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目的
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对炊事员、驾驶员等辅助性岗位临聘人员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和程序,存在直接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形式,存在用人单位自行招聘和县上统一招聘等多种方式,存在用人单位解决经费和县财政解决经费等多种经费来源。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临聘人员的管理,有必要统一用工形式和方式,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行为。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
(三)起草过程
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安排起草了《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报县政府后,县政府领导批示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将该文件名称修改为《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将文件内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2017年12月7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日新同志组织县财政、人社、编制、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人员对县政府法制办修改的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了该办法。2017年12月22日,县政府法制办将《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发送县人大办、政协办、编办、财政、人社等11个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县编办、政协办等单位反馈的意见十余条。县政府法制办对每一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合理可行意见全面吸纳到该办法中,形成《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二、基本框架和内容
《白河县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共6章37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应当坚持的原则等内容;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共7条,主要规定购买主体的类型和购买岗位、承接主体的条件、被派遣人员的条件等内容;第三章“购买方式及程序”共7条,主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及程序;第四章“协议履行”共10条,主要规定承接主体的义务、购买主体的义务、协议解除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共8条,主要规定县财政、编制、人社、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例外情形、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购买岗位人数问题
征求意见时,部分同志建议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人数不超过该单位编制数与实有人员的差额,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编制差额购买服务人员控制在10%以内。经调研和再次征求意见,发现我县公安局交警、住建监察、政府办等单位正式编制已基本用完,另购买服务人员都超过了10%,有的接近100%,且部分辅助人员中省市有相关规定。因此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购买服务的岗位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总数的20%;确需超过单位编制总数20%的,从严控制,且在正式上报《辅助性工作岗位购买服务方案》前必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同时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内容为“中、省、市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等辅助岗位人数、工资待遇等事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购买费用问题
因辅警比较辛苦,辅警的工资应该高于其他岗位人员的工资,因此在第十七条第四款中规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外人员的工资不得高于白河县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考虑到操作性,在第十七条第五款中授权“县人社、发改(物价)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岗位分类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辅助性工作岗位购买服务费用参考标准,并适时调整”。
(三)公益岗位问题
经了解,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公益岗位人员的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益岗位资金(600元/人.月),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解决的差额部分资金。有的单位是直接用人,有的单位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用人。建议在本办法中不规定公益岗位相关内容,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公益岗位资金作为购买服务的部分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