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过一个低碳环保、安全祥和、文明健康的元宵节。依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向全县干部群众发出倡议:
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要引导和带动周边人员积极响应倡议,共同营造文明过节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等,都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自觉远离烟花爆竹。广大干部群众还可利用手机短信、微信等传播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为。
为了让白河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真诚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爱护环境,文明过节,尽己之力守护生态家园,共建美丽白河。
祝广大干部群众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附: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节选)
中共白河县委宣传部
白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6日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节选)
第七条 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