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县人社局高度重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通过创新机制,实施“四项保障措施”,做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常态化监管,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一是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明确建设单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具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与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是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异化缴存和保函担保;并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延迟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行为。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企业工资支付实行日常监管;在建设项目工地设立工资支付保障公示牌,公示欠薪投诉维权渠道,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通个网络向社会公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行快裁快审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四是持续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实行欠薪行为联合惩戒。在建设领域实行招投标限制制度,所有项目招标前须有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方可参入招投标。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社会公布制度。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