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时间:2019-05-13 10:59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为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灰霾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境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和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因地制宜实施秸秆还田等,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县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三、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人民群众要共同参与,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同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812369(市生态环境局白河分局),7822265(县农业农村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河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