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通知

时间:2019-09-16 22:25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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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白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白政办发〔2017〕134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48号)、《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度高污染禁燃区28户散煤销售网点取缔工作进展情况的函》(安发改环资函〔2019〕243号)、《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河县2019年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办发〔2019〕71号)要求,在10月31日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进行取缔,现将相关取缔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0月底前主动注销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场所,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停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经营活动。

二、对10月底后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从事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经营活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白河县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