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河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6-25 16:25作者: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白河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bmxnyncj/2019-0024 公开目录: 会议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财字〔2019〕152 号 成文日期:
有效性 未知 公开日期: 2019-06-25 16:25

白河县农业农村局 白河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白河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白河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白河县农业农村局 白河县财政局

2019 年 6 月 25 日

白河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安康市稳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积极探索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壮大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宗旨;以强化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发展特色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三条 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三变改革”、资产收益、苏陕扶贫协作等安排用于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按照“县统筹、镇管理、村使用”的原则,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实施主体,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下,可探索设立镇级层面、县级层面统筹整合经营方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程序依法依规完成农村村集体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量化、建立组织,并在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登记颁证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内部管理机构健全,设有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了章程、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管制度。

(三)有固定场所且能满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常运行的办公室和配套设施设备,有专(兼)职人员。

(四)在县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告无异议,经审核符合组建流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六条 使用原则及相关程序

(一)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平等自愿、择优扶强、合作共赢、保底收益、保值增值”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投资方案,对经营主体、合作方式、合作项目、股权收益分配办法进行明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充分调动村集体成员积极性参与发展村集体经济,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能力,自身不具备发展条件的可探索多种资金运营模式。

(二)资金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理事会决定,并公示一周,经镇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镇级可成立合作联社或集体经济管理运营公司,合作联社理事长或公司董事长由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担任;县级可成立集体经济合作总社或公司,具体经营管理按合作社或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投资经营主体不限于本村,镇合作联社或公司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镇域范围内按照“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原则跨村择优选取;对本镇范围内没有合适的经营主体,镇合作联社或公司可将资金按股东代表会决议结果投放到县合作总社或总公司;县合作总社或总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全县范围内择优选取市场主体,安全投放,保底收益。

(五)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拨付到镇后,镇政府应在15 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并指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程序将资金投放到经营主体或划拨至集体经济管理运营机构,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对村级资产管理的新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 使用范围。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是财政投入用于支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政府扶持资金。

可用于以下范围:

(一)投资建设产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标准化厂房等;

(二)投资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经营主体发展产业项目,实行保底收益;

(三)投资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通过村与村的合作、村企联建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特色农业、怰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小微企业,投资购建资产后租赁等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四)以其他形式投资,有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向镇人民政府提交资金使用报告、资金使用方案、效益分配方案。

(二)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在镇政府及合作社所在地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至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按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使用资金。

第十条 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非经营性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通讯费等违规支出;

(二)补助性支出。包括津贴、福利、加班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合作社亏损、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购买车辆等开支;

(五)其他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理事会是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集体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理事长是组织法人,是财政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调配资金、组织合作社经营的全面工作,定期向全体股东报告合作社经营情况,公开资金账务。

(二)监事会是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状况监督、检查;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严重违背原则损害集体或股民权益行为的应当进行制止,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三)会计职责:主要负责本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对账,保证账账、账表账证、帐实相符。同时,做好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工作,每月上报各类报表,负责做好年度决算。

(四)出纳职责: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加强现金管理,保管好库存现金、印章、票据;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结合,账实相符。同时,做好集体资产登记保管工作。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对外投资期限由双方约定,收益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投入金额的 5%。收益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优先分配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攻坚工作结束后归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其分配使用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财政投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经营管理,严禁私分滥投乱用。

第十四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加强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并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 各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共同履行项目资金安全和绩效的监管。 各镇成立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门监管机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镇合作联社负责对全镇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指导管理。引导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选择好经营主体,定期到村指导并掌握资金使用状况,实行月报表、年审计制度;镇财政审计所负责指导合作社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关要求,负责全县村集体经济的业务指导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 县发 改局负责苏陕协作项目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管工作; 县扶贫局负责扶贫效益指导、评估及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及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资金检查; 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县集体经济管理运营公司运营的资金由县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公司运营进行全面监管,县集体经济管理运营公司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强化风险防控,增强风险意识。对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到市场主体的,要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按约支付收益。须建立以下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资产担保机制。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的实施主体须提供担保措施。担保方式为: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工作人员担保;可由自然人或法人的财产或有价证券担保;两权抵押担保,即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园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和国有(集体)土地上园区业主的资源所有权担保。

(二)建立诚信评估机制。建立信用评价数据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要对实施项目的企业进行诚信评估,并将结果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对有不良诚信情况的,将该企业纳入白河县信用黑名单,收回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三)建立资产清算机制。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到市场主体的项目,如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未分红及不能退还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相关法律法规收回资金。

(四)建立风险补偿金机制。使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的市场主体,应按使用资金 1%的比例计提风险补偿金交县风险准备金专户。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因国家政策变动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而形成损失、企业破产清算后仍不能弥补亏损等原因时可以动用风险补偿金补偿。

第六章 拓展发展

第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断壮大股金。积极吸纳民间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九条 县、镇、村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注入村集体的资金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白河县 XX 镇 XX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样本)

甲方(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理事长: 身份证号:

所在地: 联系电话:(理事长)

乙方(市场主体):

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所在地: 联系电话:(负责人)

丙方(村党支部):

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所在地: 联系电话:(负责人)

为规范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市场主体和村(组)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中政府扶持资金使用行为,合理利用扶持资金,有序经营,提高效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 、 甲方投入资金来源及投入资金的方式本协议甲方投入资金是由 提供的用于 的资金 ; 投入方式以保底分红方式进行 。

二 、 乙方产业发展项目名称 :

三 、 投入金额 、 用途及期限

1、甲方依法依规将其产业扶持资金(其他款项) 万元,

投放给乙方发展××镇××村××项目由乙方使用。

2、投入资金用途:

3、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 甲方收回投入资金的方式 :

五 、 甲方的 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协议合法运营项目并定期告知运营状况;

2、按照协议约定,收取分红;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协议;

4、负责与所在村(组)做好与实施项目相关的事务衔接。

六 、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协议约定享有资金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2、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丙方;

3、根据甲方投放资金额度,乙方应按 1%的比例计提风险补偿金交县风险准备金专户,同时提供经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的相应抵押物,作为风险防控;

4、按协议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分红;

5、自觉配合甲方和丙方对项目的监督。

七 、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2、有义务积极协调并帮助乙方解决项目运营中遇到的问题。

八 、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甲方分红,甲方催缴无效可解除协议收回投放资金,并通过正当渠道敦促乙方支付分红金额。

3、乙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并隐瞒实际运营状况,甲方制止无效可解除协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4、甲乙任何一方如有其他违约行为,应由丙方监督,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约行为处理有规定的,同时从其规定。

九 、 其他约定

1、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三方协商一致。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征得对方同意可提前终止协议,相关补偿三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如发生纠纷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相关机构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项处理:⑴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报镇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