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 ||
索引号 | zfbmxzfb/2019-0068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1-11 16:00 |
一、起草《办法》的目的、依据及起草过程
(一)起草目的
因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对“重大事项审议范围、项目投资变更审查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为解决《白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白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2017年办法》)相关条款与以上有关要求出现冲突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从前期谋划、计划管理、项目实施、投资变更、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程序,建立合理合规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水平,在《2017年办法》基础上,修改完善了“项目前期管理”、“项目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条款,制定了本次提交常务会审定的《办法》。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3、市发改委《关于加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安发改社会〔2018〕843号);
4、《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5、《白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
6、其他项目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11月,我们征求了县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意见,结合中省市县相关规定和《2013年办法》,编制完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12月初又发文广泛征求各镇、各部门相关意见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提交讨论的《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办法》共7章30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职能职责共1条,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共5条,第四章项目计划管理共6条,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共9条,第六章责任追究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1条。
三、相关需要说明的问题
1、《办法》中标注部分为新修订的内容。
2、《办法》增加了“项目前期管理”、“项目计划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等部分条款,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年度计划管理、重大投资项目报告、投资变更操作流程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严格从资金年度计划、预算、投资变更审批等方面进行规范。
3、《办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审议“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各类重大建设的立项、计划、投资和实施情况”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4、《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了必须招标项目范围,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5、《办法》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投资、谁审批”原则,明确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项目前期论证、投资审定、提请审议、建设监管等负领导责任;各项目实施单位“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建设整个生命周期终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