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法院对拒绝提供拍卖资料、妨碍诉讼的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并成功追缴罚款。
旬阳法院在审理西安市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修龙汽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金鑫拍卖行。袁修龙挂靠西安市乘龙汽车服务公司服务的六辆汽车被陕西金鑫拍卖行拍卖。因审理案件需要,2006年3月24日,旬阳法院派员前往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提供涉案的所有拍卖资料以供查阅、复制,但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拒绝法院的复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鉴于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拒绝提供拍卖资料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旬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对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置若罔闻,拒不自觉缴纳罚款。为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2007年6月中旬,旬阳法院执行局和吕河法庭派员赶赴西安市,在各大银行进行查询,最终从民生银行和平路支行成功划拨陕西瑞晨拍卖有限公司帐户存款3万元。
【责任编辑:屈孝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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