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专项清理检查范围
凡在我县县城、建制镇拥有房产并依法缴纳房产税收单位和个人。重点清理检查房屋出租应缴纳房产税收,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专项清理检查时限
2007年、2008年、2009年上半年纳税人应缴纳房产税收。
三、计税方式及征收标准
(一)房屋出租税收的计税依据及主要适用税率: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计征。
2、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
3、城镇土地使用税:一类地按6元/平方米/年、二类地按4元/平方米/年、三类地按3元/平方米/年。
4、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0%。
5、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5%征收。
6、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征收。
7、印花税:按租金收入的0.1%征收。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税款的,在检查过程中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违法处罚措施
(一)凡在自查阶段主动申报缴纳以前年度应纳税款的,对以前年度的欠税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纳税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处于应纳税款0.5-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纳税人拒不配合清理工作,弄虚作假,瞒报租金收入,一经查实,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应纳税款0.5-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旬阳县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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