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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旬阳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12-01 16:37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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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旬阳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现将县环卫所起草的《旬阳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网民在2009年12月15日前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电子信箱:xyfzb000@163.com
     传真电话:7221266
   通讯地址:旬阳县政府法制办
     邮    编:725700
     附:《旬阳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旬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旬阳县城区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卫生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遵循“服务性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补偿成本”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及《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1999]1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和推进城市环卫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3〕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营运车辆、个体经营者、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城镇居住户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生活垃圾的医疗单位,以下简称“缴费者”。 县城建成区内的缴费者,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县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无害固体工业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垃圾,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处理全部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制定,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公开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方便缴费者(具体收费标准见详表)。坚持按标准收费,不能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财政、监察、物价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执收代收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统一纳入“旬阳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收费专用帐户。垃圾处理的收费年度确定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者应一次缴清全年费用。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主动到收费大厅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给予10%鼓励优惠。具体操作办法由环卫部门确定。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可实行委托单位代收代扣,代收代扣单位可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手续费(城关镇代收居民垃圾处理费手续费不超过10%),手续费用于弥补代收代扣单位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县环卫所需向代收代扣单位开具收费委托书。单位代收代扣具体为:
    1、城关镇政府负责安排社区代收所辖城区社区居民住户、暂住户垃圾处理费;
    2、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收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垃圾处理费;
    3、县运管所代收营运车辆(含客运、货运)垃圾处理费;
    4、城建局代收产生建筑垃圾和渣土单位垃圾处理费和建筑施工企业路面保洁费;
    5、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收取中省市驻旬单位、宾馆、酒店、饭馆、招待所、旅社、加油站、汽车修理门市部(厂)、城区的工业企业、饮食摊点、商业门点、影剧院、娱乐场所和其他摊点等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学校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按注册人数由学校缴纳,不得转嫁学生。
    第十一条  车辆缴纳垃圾处理费实行一票制,按属地交费后配明显的完费标志,全县区域范围内通用。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产生、使用的运入、运出的建筑垃圾可以减半收费,具体标准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垃圾处理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亮证收费,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 ,主要用于县城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
    第十六条  县城镇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费用之外再向缴费者收取有关垃圾处理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收费时代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由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环卫所商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