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事纠纷,父子二人妨害加油站正常经营,导致加油站停业94天。 3月8日,旬阳法院判令闵合银、闵博明父子赔偿中石油旬阳分公司损失合计450128.40元。
在被告闵合银家中宣判
1992年5月,旬阳县小河镇小河社区居民闵合银购买了原小河村四组油坊湾土木结构房屋三间。2009年3月,闵合银欲将该旧房拆除建新,筹备新房建设。在闵合银处理庄基时,中石油旬阳分公司认为闵合银建房距小河加油站安全距离不足。2009年5月5日,经旬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旬阳县消防大队现场检查,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闵合银停止建房施工,同时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用地纠纷。2009年5月6日,旬阳县国土资源局向闵合银之子闵博明送达了旬国土监(2009)32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以该户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河镇小河社区四组占用未利用地132.38平方米建住宅,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之事实,责令闵博明停止建房施工。后来双方先后多次协商以征用、置换等方式解决用地纠纷,均未能达成协议。
闵合银及其妻吴清荣、闵博明之妻李良会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承认,为了解决其家庭建房问题,闵合银及其家人从2009年7月30日起轮流入住小河加油站,在小河加油站加油机与办公用房之间搭建木架帐篷居住,随后又在小河加油站内做饭,全家人(包括闵博明)在站内就餐、滞留,小河加油站担心闵合银及其家人滞留站内会引发安全事故,遂停止对外营业。10月23日,中石油旬阳分公司向旬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闵合银、闵博明父子停止侵害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
被告搭建木架帐篷居住导致加油站停业94天
受理案件后,旬阳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闵合银、闵博明父子停止侵害,退出小河加油站,不得以任何方式妨害小河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并赔偿中石油旬阳分公司损失合计45012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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