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日前,旬阳县人民法院与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实施方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强化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科学构筑大调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确保《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实施方案》落到实处,该县成立了以县司法局长任组长、县法院副院长和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诉调对接”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诉调对接”的具体工作。将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列为“诉调对接”的工作主体,加强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及工作衔接。建立基层法庭定点、定期联系人民调制度,及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能力。构建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轴心、法庭司法调解为后盾的大调解网络体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正常工作经费。
落实三个“对接”,实现诉调联动
程序对接。一是诉前告知,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二是庭前调解。人民法庭可安排专门法官并邀请法律水平较高、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三是诉前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果欲起诉的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应与人民调解组织一道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再予立案。四是诉中委托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依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体对接。一是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除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等情形外,应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二是当事人持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时下达支付令。三是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经人民法院庭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诉讼内委托调解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是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反悔提起诉讼的,经审查,民事赔偿部分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公正、合法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救助对接。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欲向法院起诉,需要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援助的,凭基层组织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相关证件,依法给予救助和援助。
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对接,使人民调解扎根群众、信息灵通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矛盾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同时减少法院的办案压力和诉累,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确保案结、事了、矛盾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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