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旬阳法院对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实施以来,安康市法院首次发出的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命令。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倡导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2010年7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21个基层法院展开试点工作,旬阳法院被列为试点法院之一。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身保护令”则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2010年7月,旬阳法院受理原告龚某(女)与被告包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7年5月,原告龚某与被告包某登记结婚。婚后,包某因家庭琐事多次殴伤原告龚某,使龚某长期处于恐惧之中,原告龚某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发出《法官温馨提示》和《诉讼须知》,书面告知其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其中包括当事人可就家庭暴力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8月9日,原告龚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要求裁定禁止被告施暴,对原告提供人身安全保护,并提供了遭受家庭暴力的伤情照片、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受理龚某的申请后,经该院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成员参加审查、合议,认为现有证据已能够证明本案中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给予原告龚某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旬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原告龚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当日,即签发了前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同时载明,如违反上述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 上一篇:工业园区受灾企业不等不靠恢复生产[ 08-11 ]
- 下一篇:旬阳城关派出所荣获“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08-11 ]